我县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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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3日发表
为进一步缓解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0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有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低保办: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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