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职补偿协议又反悔难获支持
日前,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妥善处理一起职工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后反悔重新对原单位主张权利的仲裁案件,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请求未获得支持。
据悉,申请人胡女士先前就职于高新区一网络公司,离职时与原单位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胡女士认为该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要求对原公司重新主张劳动权利,遂向高新区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二倍工资等。仲裁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可签署了该协议书并提供了该协议书的原件,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协议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欺诈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后经仲裁院合议庭合议,最终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离职时签订的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劳动者在签订类似离职补偿协议后,只要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再反悔重新对原公司主张劳动权利的,不会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