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宅基地审批的说明
近期政府信箱栏目有很多网友咨询城中村改造以及搭建建筑物是否违法问题,经过我们向县国土资源局咨询,县国土资源正式答复如下:
依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试行意见》(高政发[2007]43号)文件规定,一是“城中村”开发改造的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和列入小城镇规划的村。二是在政策措施中第二项规定县城规划区内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一律停止宅基地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都是违法建筑,所以在城区规划区内不允许乱建乱占宅基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第四项规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