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瞒报漏报缴费基数、人数或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或人数的用人单位,务于8月15日前整改。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参保登记、瞒报漏报缴费基数、人数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予以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