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安全出行
交通运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依法处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现秩序畅通、平安出行,是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重心。现将该局查处的几起违法典型案件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非法客运隐患大 罚款没商量
案例一 :2017年5月28日,张某驾驶鲁M-8****江淮汽车在惠仟佳西门停靠,车上有多名乘客,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进行路面巡查至此,遂对驾驶员张某和车上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该车欲拉载多名乘客从桓台县惠仟佳出发到威海看房,并收取了运费2000元。该车无《道路运输证》,车主于某也未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分析:此类车辆与拉载劳务市场务工人员车辆性质相似,均为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即我们常说的非法客运。此类车辆较分散,营运行为无规律,驾驶人员没有从业资质,未经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车辆安全状况没有保障,极易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多起非法客运引起的惨痛事故使我们刻骨铭心,因此一直是交通运输部门打击的重点。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出行时选择具备资质的合法车辆,对于身边的非法客运行为积极举报,共同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超越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严查
案例二:2015年9月1日,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与县交警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陈某驾驶的鲁M-093xx、鲁M-A7xx挂重型罐车,从桓台汇丰石化运往东营利津。核查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柴油,但实际装载的是石脑油,为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程度一般(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但超越许可类别、项别或品名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案外分析:此类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大,用同一车辆拉载两种甚至是多种危化品,易造成危化品之间相互反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尤其是夏季,天气炎热,为事故多发期。在此,告诫运输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证许可范围进行货物运输,县交通运输局也将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运输环境。
运输企业车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或被吊销许可证
案例三:我县某运输公司车辆于2016年11月19日开始,因超限超载分别被淄博市的张店区、临淄区、桓台交警大队,以及潍坊市滨海区交警大队、昌邑县交警大队处罚,1年内该单位超限超载车辆的数量已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的10%。县运管所于2017年3月8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5月8日,运管所又收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昌邑县交警大队抄告书3份,致使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57%,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县运管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案外分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县交通运输管理所针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行为,对发生超限超载的企业负责人、个体运输业户的驾驶员,要进行约谈,并下达《告知书》。据了解,今年以来,共对运输企业下达69份,对个体运输业户下达11份;对驾驶员下达42份;对3家违法车辆数超过单位总数10%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其中,1家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仍有车辆因超限超载行为被抄告,一年内违法车辆数超过单位总数57%,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吊销许可证。
营运车辆须按期进行等级评定
案例四:2016年6月29日,鲁C-LY***车辆所有人到县维修管理所接受处罚,该车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2016年3月25日,属于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县维修管理所对车辆所有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案外分析:2016年3月1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后,二级维护并没有取消,而是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同时,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仍要受到处罚。
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受罚
案例五:2017年5月22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鲁C-9xxx6因道路运输证超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当事人到县运管所自觉接受处罚,该车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为2017年4月18日,超出审验日期1个多月,属于逾期未参加审验。县运管所核对道路营运证信息后,对车辆所有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的处罚1000元;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处罚2000元;3个月以上的罚款3000元。
案外分析:类似行为,一般为当事人主动到县运管所接受处罚,消除违章行为后,才能进行道路运输证审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及时关注所持证件有效期,提前持相关材料到县便民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审验。
业务咨询电话:8227017
车辆运输时须防撒漏
案例六:2017年4月7日,黄某驾驶鲁C-9xxx7斯太尔货车运送渣土,行至唐华路后诸村段时,被正在此路段巡查的监察大队执法队员依法要求停车检查。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该车没有采取必要的覆盖措施,利用毡布或采用其他办法对所拉载的渣土进行覆盖,造成了渣土撒漏,污损了路面,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规定: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处1000元罚款。
案外分析:此类行为大多为监察大队路面执法主动检查发现,运输车辆多为县内在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主要包括猪龙河清淤、花园旧村改造、筑路工程等。漏撒比较集中的路段为铁西路、少海路、唐华路。当前环保工作形势严峻,县交通运输局将道路运输扬尘漏撒治理作为工作重点,集中人员和力量,通过联合执法、带班夜查等形式,逢车必查,铁面执法,坚决纠正货物掉落、遗洒、飘散和不加覆盖等违法运输行为,成效显著。
目前,我县辖区内的渣土运输车辆大部分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撒,但也仍有部分车辆抱有侥幸心理,运输过程不采取防漏撒措施,类似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本版文字整理 岳可华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