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87号令政府采购再放权
近日,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将于10月1日正式取代已经实行了13年的18号令。新修订的办法系统总结了政府采购的丰富实践经验,吸纳了实际操作中的有效做法,有针对性的对18号令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进一步放权提效,可谓政府采购实践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87号令在哪些细则上发生了变化,又给采购人带来了哪些便利,编者给您一一解读。
简化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87号令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提高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其中特别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办法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应满足两项要求: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由此可见,87号令删除了18号令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等要求,不仅符合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也契合了《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定义。
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87号令充分赋予了主管预算单位在内控管理、专家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但是“放权”后,一些采购人不敢管,或不知道怎么管。87号令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给采购人“如何管”提供了许多可执行的细化方案。比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的,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还明确了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样品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87号令给采购人也划清了权力边界,具体包括: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组长;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明确了实践中各种争议的处理。18号令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否具备现场监标权?如何监标?此前一直争议颇多。根据公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87号令取消了这一规定,争议就不再存在了。87号令还明确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基本上都是客观表现简单、在实践中发现概率较高的,提升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能引导投标人遵守法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法律责任更清晰。18号令“法律责任”一章共设17条,87号令仅设6条,条目虽然有所减少,但层次分明、责任明确。如将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专设一条(第七十七条),改变了18号令将采购人、采购机构并列,责任难以区分的情形。
综上所述,87号令将政府采购的权利更多下放给了采购人,简化了采购监管流程,同时给采购人增加了更多的责任,因此更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好、用好87号令。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