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撤销设立登记告知书济高撤登字2019第20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霞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园路兴旺家园1区10号楼2单元702室
经核实: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6日在设立登记时,冒用张海传丢失的身份证将其作为监事并伪造“张海传”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申请登记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园路兴旺家园1区10号楼2单元702室,经监管人员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不存在。法定代表人邵霞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于2019年06月19日在济南市高新区官网向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公告《撤销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设立登记内容。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张海传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冒用张海传丢失的身份证将其作为监事并伪造“张海传”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并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库洛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6日的设立登记。
本局依法公告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2018年8月19日
编辑: 行政审批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