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餐饮业户的一封信
各餐饮业户: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餐饮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给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卫生、放心、舒适的就餐环境,请各餐饮业户务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切实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1.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餐饮业户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餐饮服务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配齐配全防蚊蝇防鼠等设施。
4.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建立相应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内容加强管理。
5.应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采购食品及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购物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应当配置餐饮具消毒设施,并满足于餐饮服务正常运转。
7.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不得滥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不得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餐饮业户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者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