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违法违规用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今年我市冬季供暖于11月12日正式启动,目前整体运行平稳,总体效果良好。但近期发现,部分热用户存在违法用热行为,损害了供热单位和缴费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热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更对供热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不良影响。总的来看,目前违法违规用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已用热但尚未缴纳采暖费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用热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市公用事业局在坚持日常稽查严厉查处的同时,持续加大源头管控,不断研制新的锁控装置,目前已经研制到第四代锁控阀。但仍有个别“逃费”用户,利用各种手段违法盗用热,这种行为一是严重侵害了缴费用户的合法权益。比如,一幢楼有30户居民,20户缴费供暖,其余未缴费的10户中,有5户违法盗用热,就会由于热量流失影响整幢楼的供暖效果,对合法用户的利益造成伤害。这种盗用热行为实际上就是用合法用户交的钱让这些“逃费”用户免费取暖,对合法缴费用户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如果不严厉打击,在社会上将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用热秩序。二是严重侵害了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算一笔账,一家按100平方米计算,乘上取暖费20.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就是损失2000多元。这还是直接损失,如果不坚决遏制住这种不法行为,供热单位还要为这些用户供暖,一反一复,实际损失是双倍的。任其发展下去,我市的冬季供暖将会难以为继。
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用热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 “数额较大”,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很多居民不缴费用暖,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涉及到盗窃财物价值已经超过2000元的标准。
从供热系统中恶意持续排放热水的行为
每年冬季供暖正式开始前,我们都会进行冷态调试和热态调试,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可以从暖气片中放水排气,让水在系统中循环起来。但供暖正式开始后,整个供热系统已经形成一个稳定的循环系统,原则上是不允许从系统中放水的,更要杜绝恶意持续排放热水。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纷纷住上了楼房,大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部分居民从暖气片上安装放水设施,恶意持续排放热水,用来洗衣服、冲厕所、涮拖把。这样做,一方面是暖气片里的水是做过处理的软化水,里面含有防腐、除垢剂,如果使用这种软化水,会污染室内环境,有害于身体健康,对于用户自身来说是得不偿失。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供热系统是一个密闭的恒定循环系统,放水就对系统泻压,导致系统亏水或形成气塞,保证不了系统正常运行压力,影响系统的供热效果。一旦放水,换热站必须不停的往系统中注入冷水,以维持管网工作压力,对补充的冷水需要再加热,消耗大量热能,造成供水温度降低。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上下楼层、整栋楼、整个小区,乃至整个城区用户的用热效果。前几天,我们做了一下统计,仅热力公司负责的5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换热站一天的补水量就达到1万方,其中因小区内部管网老旧漏水5000方,用户从暖气片中放水5000方。换热站把这1万方冷水加热到正常的供热温度,一天消耗的热吉焦费用是3万元,水费是1.5万元,一个供热季算下来大约在60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去年二号供热站就因为用户大量放水,导致二号供热站的供热设备无法开机,造成了长达10个小时的停暖。今年明珠北站在11月29日晚上,又因用户持续放水,导致换热站系统瘫痪,无法开机,最后被迫向系统中投入臭味剂(大蒜素),直到30日凌晨3点才恢复正常。
对于这种行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所以这也是一种违法用热行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管道泵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主要危害是破坏整个系统的水力平衡,致使周边用户的供热效果受到影响,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用热权益。同时,安装管道泵会产生较大噪音,特别是晚上不间断使用,会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在家中用热设施上安装暖气换热器的行为
暖气换热器外观和普通暖气片相似,上方左右两端各有两个接口,分别连通家中的暖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利用暖气加压换热原理使用暖气管里的热水来进行日常使用。这种换热器的换热量达到80%,比如说暖气水温度为50摄氏度,出水温度就是大约40摄氏度。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这是一种违法用热行为,依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违法用热行为会因暖气换热器中的管道漏水而导致高压力的暖气水直接进入自来水管网,污染居民的饮用水,危害公共安全。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去年,我市某个单位宿舍楼就发生了这种情况,当时有市民通过市民服务热线83312345反映家中使用的自来水有股大蒜素味道。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经排查发现,自来水确实存有大蒜素味道,原因是个别住户在家中暖气设施上私装暖气换热器或在暖气与自来水管道上加装了混水阀。由于暖气压力高于自来水压力,暖气水直接进入到自来水当中,污染了整个楼的自来水。现在想想都后怕,当时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安排公安局和公用事业局第一时间进行了果断处理,否则一旦进入城市供水主管网,影响的就不仅是这个楼的水质安全,而是整个城市集中供水的水质安全,会严重伤害整个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这种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如果大量使用、长时间使用,管道锈蚀会越来越严重,发生污染供水水质的范围会越来越广、次数会越来越多,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再整治,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会更重,难度会更大,必须从现在开始严厉打击,坚决遏制住这种不良势头的进一步蔓延,这种违法用热行为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进行论处。对于情节较轻的、没有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果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可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供热,是冬季最大的民生。为保证供热质量,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针对这四种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集中整治。希望广大热用户,坚决摒弃违法用热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用热秩序。让我们共同携手,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