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级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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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6日发表
市民社函﹝2018﹞10号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市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社会组织年检”改为“社会组织年报”。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自行完成对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号)要求,我局将对已报送年报材料的各全市性社会组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应的材料。
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应材料的,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晋中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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