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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发补充水田和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5日发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7〕3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发

补充水田和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开发补充水田和耕地提质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云浮市开发补充水田和耕地提质改造

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开发补充水田和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开发补充水田项目是指将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园地及坑塘水面等开发垦造为水田项目;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是指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和提升现有耕地质量等别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开发补充水田和耕地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下达项目计划时确定的项目实施建设责任单位,包括镇政府(街道办)、国营农(林)场或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等。

第四条 项目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市土地整治项目移动监管系统,实现市、县(市、区)两级对项目的共同监管,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或验收项目时,专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名。

市土地整治专家库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农业、土壤、水利、林业、国土、测绘、造价等领域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一)项目选址。

根据地类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地形坡度、水源条件、是否涉及十二五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实地利用情况等,初步筛选符合条件并适宜开垦、改造的地块。

(二)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调查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征得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

(三)地形勘测。

确定项目选址的基础上,收集2015年以来或测摄项目区范围的1:2000正射影像图,并开展比例尺不小于1:500的地形测量。

(四)土壤化验。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土壤指标属性,应直接获取所在图斑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的相应信息

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开展前需对项目区土壤进行相关指标化验,其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壤改良方案的基础依据。土壤化验应遵循以下要求:

1.实地采样。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要求进行实地采样。样点分布一般要求每200亩均质土地最少布设1个样点。

2.土样送检。所采土样需送专门的土壤化验部门化验,并出具规范的土壤化验报告。土壤化验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土壤容重比、土壤酸碱度(PH值)、土壤有机质含量和表层土壤质地等,存在污染源的应化验相应的污染指标。

(五)现场信息采集。

充分采集项目区现场水源情况、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道路通达状况、植被情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现场照片(带坐标、参照物)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内容完成后,应参照《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粤农〔2016〕180号)和《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6〕127号)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并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三)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

(四)项目区1:500地形图;

(五)项目区初步规划图;

(六)工程设计初步图册

(七)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的意见

(八)涉及河滩地或排洪泄洪区的,应附县(市、区)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实施项目的意见。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进行调查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以下立项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

(一)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三章  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一条 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应根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和《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保〔2009〕93号)《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范(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和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土壤改良工程应按预定提升质量等别以及农资市场信息价确定预算成本,并纳入工程预算。

青苗、拆迁补偿标准参照当地相关征地补偿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公告等方式征求土地权利人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批准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施工合同、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日志、月报等资料记录和归档。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及时将监理日志、项目实施进度和现场施工照片等信息上传至市土地整治项目移动监管系统。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对监理单位和现场施工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10%以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占10%~20%的,由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超出20%的,应重新论证和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项目竣工图和正射影像图。

项目竣工图和竣工后正射影像图由项目施工单位委托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500,影像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项目竣工图件应明确标示项目区地形、工程设施类型、工程设施规格、新增耕地类别、新增耕地面积等信息。竣工测量成果应参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和《土地整治制图规范》(TD/T1040-2013)要求编制。

(二)项目竣工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编制。

(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应符合《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等相关规范要求。

(四)工程复核。

工程复核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对工程进行全面复核,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

工程复核内容包括内业复核和外业复核两部分:

一是内业复核:

1.复核项目竣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2.分析核对规划设计工程量、设计变更工程量和竣工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3.复核项目竣工图是否符合相关测量规范、上图要素是否齐全、标示是否清晰、工程信息及编号是否齐全等;

4.量算项目竣工图中线状工程的长度与工程完成情况的一致性。

二是外业复核:

1.复核项目竣工图与实地是否一致;

2.实地测算工程量;

3.对路、渠、沟等全面实施工程抽芯(开挖)检查,核定工程质量。

(五)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监理单位签署监理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审核,县(市、区)财政管部门审批。

(六)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财政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单项工程验收表(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提供);

(四)县级初验报告(市级验收提供);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六)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附土壤化验报告);

(七)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收支情况、项目投资预期效益等;

(八)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及地类表、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

(九)项目竣工图及项目规划图;

(十)工程复核报告;

(十一)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

(十二)财政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市级验收提供);

(十三)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补充水田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

(一)县级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

初验认定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初验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市国土资源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验收认定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认定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抽查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管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

第二十三条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县级初验和市级验收。

(一)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出具单项工程验收表。

(二)县级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管部门进行验收。

初验认定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初验认定合格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市级验收。市国土资源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验收认定不合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验收认定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联合同级财政、农业、水利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侧重新增耕地验收和工程验收:

(一)新增耕地验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验收项目新增耕地地类、面积和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1.耕地地类和面积的核查应以土地利用现状图、竣工后正射影像图、竣工图为依据,分别核查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开发前各地类的面积和开发后新增水田面积,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旱地面积,并在项目竣工图上予以明确。

2.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应依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确定,并在项目竣工图上予以明确。

(二)工程验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验收材料内业核查和工程建设外业核查两项工作。内业核查应核查验收资料、项目影像和文字资料等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外业核查应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做好现场查看项目区面貌、实地检查工程数量及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实施项目上图入库,并参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后监管移动采集子系统照片采集要求组织相关资料,在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后监管系统报备。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确认后,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部门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国营农(林)场

镇政府(街道办)国营农(林)场应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并签订建后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管护责任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为期不少于三年的建后管护,新垦水田原则上保证一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

第二十八条 管护责任单位可通过落实承包耕种、培肥耕层土壤和维护基础设施等实施管理和维护,提升耕地质量,达到作物耕种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护资金可通过耕地储备指标转让收益、土地租赁收益、相关单位自筹或其他途径落实。

第七章  耕地储备指标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条 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项目经验收确认后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和耕地提质改造指标。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储备指标库实时更新管理,并与国家、省耕地储备指标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二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按省、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相关办法执行。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到省、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购买。

县(市、区)在市行政区域内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转让。

县(市、区)拟跨市行政区域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经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转让。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项目资金来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新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自身优势,以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为实施主体,鼓励社会资金以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或EPC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参与项目建设。

(二)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购买服务、融资贷款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三)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作价入股、以奖代补等模式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财政审核和支付流程参照《广东省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粤财农〔2012〕490号)、《广东省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9〕13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落实预算、决算、结算、审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以上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决算、结算的审核和批复。

县(市、区)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作业单位选定依据及资质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复核等相关作业单位的选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及以下相关行业资质要求选定。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应具备土地、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之一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二)测绘单位应具备测绘(含工程测量专业)丙级以上资质。

(三)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行业之一丙级以上资质。

(四)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或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乙级以上专业资质。

(五)工程复核单位应具备测绘丙级以上资质或具备土地、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行业之一规划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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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00:22:1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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