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
近日,从区教育局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的精神和工作要求,我区从区、镇(街道)、校不同层面召开了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会议,成立了区、 镇(街道)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
本次调查旨在准确了解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摸底对象范围包括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符合申请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0月30日前)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及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页),原始证明材料和有效证明人书面证明(至少3人),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现户籍在番禺,从教经历在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申请人先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作预登记,然后到原工作地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逐级办好审批手续;完成审核后,再将审核结论和有关资料整理好后于11月10日前转回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按照程序进行报审。
申请人可登陆广州市番禺区教育信息网查询办理申报的程序、咨询联系方式,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样本,广州市番禺区教育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py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