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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2日发表  

宿区房征字〔2020〕3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东至明珠新城、西至华夏大道、南至建业路南侧厂房、北至创业路)已列入宿迁市202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公       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了《关于实施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宿区房征字〔2020〕3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试验场片区。

二、征 收 范 围:东至明珠新城、西至华夏大道、南至建业路南侧厂房、北至创业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 收 部 门: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被 征 收 人:征收范围红线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计 户 规 则: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

八、签约及搬迁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60日内。

九、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宿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宿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市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82960666、80909876。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征收范围图


***

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为实施试验场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明珠新城、西至华夏大道、南至建业路南侧厂房、北至创业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宿迁市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

四、签约及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60日内。

五、样本房价格

评估得出住宅样本房价格为5795元/㎡,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为9104元/㎡。

六、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1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20元/㎡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20%;办公用房,按6元/㎡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仓储用房,按12元/㎡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补助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停产停业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评估总额5%的停产或停业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元/㎡.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齐。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0元/㎡.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齐。过渡期超过六个月的,按宿政规发〔2013〕7号文件第39条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过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选择期房的首次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届时不能按期交付的,待交付时一次性支付剩余安置补助费。

七、安置方案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住改非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进行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

1. 产权调换房源及价格

提供政府指定的定销房源用于产权调换,执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楼层、朝向不同实行一房一价。新城南苑(期房),位于试验场片区原址,安置房均价5780元/㎡。隆城香堤二期(期房),位于宿迁学院东南,安置房均价7200元/㎡。具体房源信息以选房处公示为准。

2.有关说明:(1)被征收人选购的产权调换房价值与其被征收房屋价值实行差额结算。按照当前公布的安置房面积结算差价,如公布的安置房面积与交房时实测面积存在差异,最终按照实测面积结清差价。(2)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时现有定销商品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最小套型房屋。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时现有定销商品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超过10平方米(含)以内房屋;如因定销商品房面积因素无法控制的,超出1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建筑面积的,最多可以选择两套定销商品房,且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为防止出现利用定销商品房“炒房”、“抬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定销商品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满两年后取消交易限制。(3)公共租赁住房。被征收补偿价值不足届时最低定销商品房购房款30%的,且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各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保障。具体申请按照我市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三审两公示”审核审批程序。 (4)选购产权调换房按照搬家交房的一定时段内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先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

(二)营业用房

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向被征收人提供营业用房调换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八、奖励政策

1.提前签约奖励: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3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7%的签约奖励;第31日至第4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4%的签约奖励;第41日至第5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2%的签约奖励;第5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订立协议并在前款规定的当期签约奖励时限到期后7日以内完成房屋移交搬迁的,给予18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搬迁奖励金额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计算。计算面积时应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九、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十、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10万元/户。如属分户、析产的,其分户、析产手续生效之日距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应当满两年以上。

十一、残疾人、伤残人补助

残疾人、伤残人补助标准:一等5000元/人、二等4000元/人、三等3000元/人、四等2000元/人。备注:残疾人以残联组织颁发的残疾证为准;伤残人以相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为准。

十二、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单位选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对象。征收范围内经现场勘察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装饰装潢)及其附属物,不包括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评估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在10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格的依据。

十四、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交房的,征收部门须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十五、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门窗、装修、附着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征收部门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本方案由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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