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靖江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现将《靖江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9月4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我局。(联系人:田超,联系电话:84898501,传真:84891066)。
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8日
靖江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强化绿地保护,巩固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绿地建设和保护机制,增加城市绿化经费投入,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绿地、服从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二章 确定和公布
第七条 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以下城市绿地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公益林、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订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永久性绿地的绿线划定工作,明确每个地块的保护范围、面积和内容,做到定位、定址、定量。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决定单位、决定时间、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永久性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档案;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拟定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因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的,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决定。禁止将永久性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占用、临时建设等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永久性绿地内建设施工的,应当避让现有树木、设施、水体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永久性绿地范围内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移植永久性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有关部门、单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在永久性绿地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