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各村(场、居)、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不断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按照国办发〔2014〕71号、苏政办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建立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构建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交易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
建立宜兴市湖氵父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搭建湖氵父镇农村产权公开交易服务平台,对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进行规范交易,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在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保障集体和农民利益。同时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交易,促使交易行为阳光化,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全过程公开透明。
2、坚持规范有序的原则。加强引导和监管,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业务指导、服务监督职能,通过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达到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3、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有序地将各类农村产权纳入交易范围。
四、工作内容
1、建立交易信息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和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受理、资格审核、网络交易等核心功能,实现项目信息的发布、登记、审核、竞价、成交公示、交易鉴证、交易结算等信息化服务。为农户和经营主体提供交易信息查询、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利用咨询电话、设立咨询服务台、信息公开栏、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
2、明确产权交易内容。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主要交易内容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耕地、园地、林地、四荒)发包及流转;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出租、转让;
(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股权抵押和流转;
(5)其他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产权交易。
各村(场、居)若上述集体资产资源新发生交易或原合同到期重新交易的,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同时积极引导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股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流转交易。
3、明确信息公示内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农村集体资源的流转,需要标明地块坐落位置、面积、流转年限、土地使用要求、流转底价、交款方式等信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厂房、土地需要标明坐落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处置方式、使用状况、使用要求、交款方式等信息;其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需明确相关交易信息内容。
4、明确交易申请程序。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在申请交易前,须按以下操作程序办理:(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前必须召开村(场、居)委会议,将处置的对象、处置方式和底价形成初步方案。(2)初步方案应在村(场、居)务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形成最终决议;对重大交易事项(如资产转让等),须经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决议。(3)各村(场、居)根据会议记录及最终决议提交申请报告,报镇政府审批。(4)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农村集体资产才能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交易。
5、明确交易办法。(1)协议转让:只征集到一个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双方协议转让的方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并积极引导交易。(2)公开招标:征集到两个及以上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公开招标的交易方式。招标者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邀请投标者投标,并从中选择中标者进行产权交易。(3)公开拍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由最高应价者获得产权交易的权利。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产权交易工作顺利推进。镇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农村工作的副镇长任副组长,各定村领导、镇纪委,农办、财政所、招投标办、国土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镇设立“湖氵父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镇农办,由农办主任任主任,负责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具体实施。镇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协调、监督。镇相关部门和各村(场、居)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2、完善基础资料,确保农村产权信息清晰真实有效。各村(场、居)要重新清查资产资源,弄清资产资源现状,健全台账资料及变动情况,分类妥善处理好存在问题。
3、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产权交易中心工作正常运行。农村产权交易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4、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规范有序。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合理的奖惩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湖氵父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湖氵父镇委 湖氵父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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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氵父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镇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出或者转入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交易,包括各类农村产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的交易。
第五条 本镇所辖镇、村二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统一在宜兴市湖氵父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为本镇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管理、评估和发布工作;
2、负责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宣传、联络和组织洽谈、公开协商、公开招标和组织签约等工作;
3、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法律咨询;
4、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和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5、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设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门户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
第三章 交易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包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发包;
3、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转让;
4、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出借;
5、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交易;
6、其他依法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产权交易。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只征集到一个交易意向方的,可采取双方协议转让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转入方,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转出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转出申请表;
2、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4、交易底价及作价依据;
5、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6、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对转出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出信息,征集转入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转入方申请转入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1、农村产权转入申请书;
2、转入方的资格证明;
3、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4、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联合转入的,需提交联合转入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6、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中心收到产权转入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确认。对有意向发布转入信息者,按照交易产品及交易方式由交易中心发布有关转入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开设单独账户,独立核算。转出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转入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转入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帐日为准)后获得转入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转入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转入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1、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2、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转入方时,转出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六条 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农村集体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交易底价,一般不得低于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交易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出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1、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3、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照物价局核定标准进行收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对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暂时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由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对从事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2、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3、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4、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5、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6、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7、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八条 镇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则中的有关职责。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相关单位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相关单位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氵父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