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80号建议的答复
嵇金莲代表:
您好!您提交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犬只粪便管理的建议》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建议
我局将联合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加大对《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首先,我局利用区内电子大屏滚动式宣传《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营造公共区域宣传氛围;公安分局录制文明养犬宣传语音,在文明养犬巡逻车上加装车载喇叭,流动播放宣传内容,引导辖区群众自觉遵守养犬规定,主动参与到文明养犬行动中来。其次,结合垃圾分类工作,积极组织进入小区宣传,联合小区物业共同向居民宣传普及《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依托环卫保洁人员对携犬人进行宣传普及。最后,在公园、大型草地等宠物犬户外活动较多的区域,设置“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提醒牌及附近公厕的指引牌,提醒携犬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引导携犬人将犬只粪便及时投放至公厕冲走。
二、关于“加大对《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执法力度”的建议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我局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或者督促养犬人清理犬只粪便。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我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针对上述职能,我局已安排环卫作业人员每日对公共区域、公共场所、道路两侧的犬只粪便进行清扫、清除,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下一步,我局将依托局系统联勤联动巡查机制,充分发挥环卫、市政、园林人员优势,对携犬人不履行清理粪便义务的,及时劝导,劝导无效的,移交执法人员查处。同时在网格化巡查执法中加大对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清理犬只粪便的养犬人,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养犬人饲养宠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尝试设立犬只粪便收集设施”的建议
目前我区物业小区中有部分物业已设置了犬只粪便专用收集设施,如万科金色半山和万科璞悦山。我局将积极与房产部门对接,加大对相关设施建设的推广力度。关于公园、草坪等公共休闲区域,我市尚未出台犬只粪便收集容器及相关设施的设置标准。待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标准后,督促属地做好落实。同时根据南京市垃圾分类标准,犬只粪便不在其中,现阶段,我局大力倡导养犬人将犬只粪便清理后,经由附近公厕或家庭洗手间冲走。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公安分局,要求养犬人签订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承诺书,在源头上引导养犬人自觉履行义务,保护公共环境。
最后,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