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淳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见(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24号)、《关于做好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字【2019】303号)和《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推广使用再生产品的通知》(宁建建字【2019】34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提高我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参照南京市周边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高淳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垃圾源头控制机制
1.高淳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活动,应遵循本通知执行,本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2.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作为循环经济和资源化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3.主管部门通过法定途径确定具有承接能力的市场主体,牵头负责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投资、建设及运营工作,并完善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4.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由区城管局会同区城建、环保等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取缔。
5.各街镇、开发区、慢管委应严格落实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属地管理责任,严禁私自倾倒填埋,严禁擅自处理、擅自运输,确保全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达到100%资源化利用。
二、建立建筑垃圾供给保障机制
6.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含征收实施主体)应将建筑垃圾处置费、运输费等纳入征收成本和投资预算。
7.征收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完毕,做到净地出让。
8.拆除实施前,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含征收实施主体)应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并报区城管局备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和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减量、分类、运输路线、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和方式。
9.区城管局应在收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核实。发现问题的,书面告知报送方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10.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含征收实施主体)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将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一并产生,并将招标结果及中标单位基本信息等报区城管局,以便资源化利用企业统筹安排调度。
1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由招标产生的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并根据审批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点,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等。运输装卸费每吨单价由评估公司对运距、装卸等产生费用情况综合评估后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2.拆迁垃圾处置完成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核对好建筑垃圾处置量,据实向征收实施主体通报,并向区城管局提交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情况。
13.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实施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行为合法、规范。
14.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可以焚烧的尾渣及轻物质,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负责运送至焚烧厂焚烧,焚烧处理费用由区财政在每月支付的生活垃圾焚烧费用中统筹安排。
三、建立建筑垃圾定价付费机制
15.征收实施主体应按实计量,将处置费及时支付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16.装修垃圾处置费用在项目试运行一年后由区财政进行成本核算,定额补助;拆迁垃圾处置费不低于处置成本(目前经测算处置费用为23元/吨),为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顺利开展,暂行减半征收。
垃圾核算采取双磅计量方式(含车牌号、入厂数据、出厂数据、时间、垃圾来源地等要素),并通过互联网同步上传至区城管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区城管局应对上述数据进行备份。
拆迁垃圾处置费的结算采取按季结算方式,每个季度初凭借双方签字的月度确认单,由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实际接纳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到征收实施主体进行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结算报告核对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拆迁垃圾处置费。
四、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机制
1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出厂时应当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由区城建局推荐列入建筑垃圾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18.区城管局应当建立信息平台,每年预测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种类,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消纳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所产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19.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工程以及新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园林绿化和水务等工程,须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人行道板和地面铺装等工程部门以及临时性工程推广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20.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
21.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应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1)设计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优先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中是否涉及再生产品使用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绿化园林部门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是否涉及再生产品使用提出审查建议。
(2)施工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3)监督管理要求。区质量监管部门将按照设计文件、现行工程质量技术规范对受监的政府投资工程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由区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