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生态环境局10月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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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0日发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1 | 宁环罚[2021]17090号 | 南京英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9132***********02Q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 10/13/2021 | 臧令空 | 一般 |
2 | 宁环罚[2021]17091号 |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2***********38G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 10/13/2021 | 张成飞 | 一般 |
3 | 宁环罚[2021]17092号 | 南京弘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 | 9132***********74P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 10/13/2021 | 汪龙龙 | 一般 |
4 | 宁环罚[2021]17093号 | 南京溧水万帮金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9132***********3X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整)。 | 10/13/2021 | 陈春初 | 一般 |
5 | 宁环罚[2021]17095号 | 南京群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9132***********77U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整)。 | 10/13/2021 | 李方喜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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