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骗提骗贷行为维护缴存者合法权益
当前,一些中介机构和人员在互联网、报刊、短信、街头等发布类似“代取住房公积金”或“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广告,并通过伪造证件或开具不实贷款证明等手段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重提醒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不需任何中介机构和其他个人代办,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对伪造相关证件、合同、***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职工,除没收虚假材料外,将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退回已骗提、骗贷的资金,并据情对当事人按规定予以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其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将受到一定的制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敬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依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不要轻信广告,谨防上当受骗。
1、如何正确理解“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部分缴存者认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我们就可以随意提取。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首先,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职工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且目的是解决职工自住住房,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就不能提取;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即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第三,住房公积金尽管是个人专项资金,但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等专项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随意提取。
2、哪些住房消费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③在本市租房的。
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答:以下5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账户按销户处理。
①离休、退休的;
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职工未发生购房行为,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①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②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③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④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职工本人购房,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一并提取,但需经配偶本人同意。
6、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父母(或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与父母(或子女)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双方都可以提取吗?
答: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8、职工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若仅购买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