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4日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南京市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
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扶持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引导民办幼儿园普惠优质发展的激励机制,扩大我区民办惠民幼儿园规模,进一步提高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根据《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宁区依法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办法
(一)认定标准
民办惠民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或资助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标准如下:
1.资质合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2.收费标准。认定为惠民园后,省优质园保教费不超过936元/生.月,市优质园(含按照省优标准建设的新园)保教费不超过748元/生.月。
3.办园规范。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规定,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班额符合规定要求。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且在近一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有效投诉,未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4.用工规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工资,按规定为所有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5.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在扣除办园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出资人从办园结余中取得的回报符合相关规定。享受财政奖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开幼儿园经费收支等情况,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6.申报幼儿园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还须承诺:
(1)认定为惠民幼儿园后,三年内(含申报当年)不得调整现备案保教费标准。
(2)认定为惠民幼儿园当年9月份起,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备案价格)收入比例达30%以上,教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在园工作1年以内及1年以上的教师,最低工资分别不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1.7倍。
(二)认定程序
1.自主申请。每年2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专家评审。区教育局成立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中民办惠民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组织评审。
3.联合审定。 区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人社局、相关街道(园区)组成联合审定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幼儿园进行审定。
4.签订协议。凡通过审定的民办幼儿园,均由区教育局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向幼儿园购买公益性惠民服务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5.公示挂牌。凡通过审定并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在江宁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的名单,报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由市批准颁发“南京市民办惠民幼儿园”铜牌。
6.登记上报。凡经市里批准授牌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区教育局将及时在南京市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三、扶持措施
(一)实行财政经费补助。建立财政对惠民幼儿园的购买服务奖补制度,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买社会保险、降低收费标准等方面。
1.保教费标准低于惠民园规定收费标准的。根据各幼儿园实际情况给予每班4~5万元补助用于购买专任教师社会保险等,并参照教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0%安排相应补助。
2. 保教费标准高于惠民园规定收费标准的。保教费下调到惠民园规定收费标准后,政府按幼儿园办园等级收费差额实施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元/生.月,并参照教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0%安排相应补助。
(二)实行优质办园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优质园并书面公开承诺提供公益性惠民服务不少于3年的民办幼儿园,当年按市“幼儿园创优工程”中公办幼儿园奖补标准给予奖励。
(三)给予质量提升支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民办惠民幼儿园实现优质发展,通过输入优质品牌、派驻公办骨干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提高民办惠民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四)实施政府表彰奖励。市、区政府建立对民办惠民幼儿园发展的激励机制,从2015年起每三年一次对办园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办园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以民办惠民幼儿园建设作为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工作规划,抓好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
(二)加强综合管理。区教育、财政、物价及各街道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通力合作。教育部门主要牵头负责民办惠民幼儿园的认定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民办惠民幼儿园的成本监审和收费管理。各街道要积极推进辖区内民办惠民园的发展,确保在公办及民办惠民园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0%,逐渐达到90%,同时,承担民办惠民园补助经费的20%,使学前教育的社会满意度达90%以上。要建立常规管理机制,每三年为一周期,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民办惠民幼儿园进行资格审定和公示。区教育部门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在招生、收费、办学、培训等方面对民办惠民幼儿园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政府补助每年将分两次于学期结束前核拨至幼儿园监管账户。幼儿园应当设立专门科目,对政府补助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区审计小组将加强对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四)建立督察机制。对民办惠民幼儿园专项补助经费实施年度检查。凡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并追缴当年奖补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规范办园行为。凡经认定的民办惠民幼儿园,其收费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举办者自愿退出民办惠民幼儿园的,须于上年12月底前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计和结算手续,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由区教育局报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均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1: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考核办法(试行)
***2:街道普惠性学前教育推进情况考核办法
***1:
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促进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民办惠民幼儿园的激励机制,将财政经费补助的20%用于绩效考核奖励设立绩效考核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实施奖励。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分别占民办惠民园总数的20%,30%,50%。
本考核办法共设六项20个指标,总分值100分。通过指标评分可评出幼儿园绩效考核等级,可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惠民园(出现0分项)。
一、规范安全办学(权重15% )
设5指标(小计15分):一是证照齐全,依法完成并及时更新办学手续,得2分,否则0分;二是通过省、市、区等级园创建,每一等级1分,最高得3分;三是1年内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年度检查合格得3分,否则0分;四是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得4分,否则0分;五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内招生得3分,每班超额招生超过5人扣1分。
二、收费合理稳定(权重15%)
设2个指标(小计15分):一是收费项目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无乱收费行为得10分,否则0分;二是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民办惠民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保持稳定得5分,否则0分。
三、坚持科学保教(权重15%)
设3个指标(小计15分):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做到动静交替,最高得5分;二是教育教学环境创设丰富合理、能满足幼儿获取经验的需要,最高得5分;三是教育教学内容及组织形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最高得5分。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权重15%)
设3个指标(小计15分):一是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得5分,否则 0分;二是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最高得5分;三是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督导评估要求得5分,否则0分。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权重15%)
设3指标(小计15分):一是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得5分,否则0分;二是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得5分,否则0分;三是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得5分,否则0分。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权重25%)
设5个指标(小计25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机构健全,运转正常,最高得5分;二是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设立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得10分,否则0分;三是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得3分,否则0分;四是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更新,最高得3分。五是社会满意度达90%得4分。
江宁区民办惠民幼儿园考核细则
指 标 | 权重 | |||
A 达 到 (1) | B 未达到 (0) | 备注 | ||
规范安全办学 (15分) | 证照齐全,依法完成并及时更新办学手续。(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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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省、市、区等级园创建。(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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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优3分市优2分合格1分 | |
1年内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年度检查合格。(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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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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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内招生得3分,每班超额招生超过5人扣1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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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合理稳定 (15分) | 收费项目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无乱收费行为。(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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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民办惠民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保持稳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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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保教 (15分) | 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做到动静交替。(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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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环境创设丰富合理、能满足幼儿获取经验的需要。(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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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内容及组织形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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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聘用教职工 (15分) | 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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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配备标准符合政府有关规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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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督导评估要求。(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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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职工待遇 (15分) | 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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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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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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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25分)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机构健全,运转正常。(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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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设立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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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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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更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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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满意度达9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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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街道普惠性学前教育工作推进情况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根据学前教育属地化管理原则,区政府将对各街道普惠性学前教育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得分在30分以上有民办园的街道,区级财政设立20万元基础奖励资金。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江宁区街道普惠性学前教育推进情况考核表
指标 | 权重 | |||||
A(1) | B(0.6) | C(0.4) | D(0.2) | E(0) | ||
公益普惠性 (20分) | 各街道辖区内在公办及民办惠民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比例达80%以上。 | 90%以上 | 80%以上 | 70%以上 | 60%以上 | 60%以下 |
经费承担 (20分) | 各街道承担民办惠民幼儿园经费补助的20%。 | 按时按标准补助 |
| 按标准延时补助 |
| 未按时按标准补助 |
社会满意度 (10分) | 辖区内学前教育社会满意度达90%以上。 | 90%以上 | 80%以上 | 70%以上 | 60%以上 | 6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