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栖霞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司法局受区政府委托,在本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企业代表和社区工作者等社会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区司法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熟悉区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三)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
(四)反映群众对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五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行政执法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当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责令改正,事后及时转告区司法局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六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五)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正确使用《行政执法监督证》,不得转借或者另作他用。
第七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证件: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八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区政府聘任,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可以对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当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当场不能纠正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及时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由区司法局进行***监督,并将处理情况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十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组织管理、联络协调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的情况,可以向区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请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