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酒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 食药监食罚字〔2017〕第新-082号
当事人: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37号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0***********1
法定代表人:戚秀瑜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2101***********8
2017年9月19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2017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调查处理转办单,我局辖区内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经销的桃山白酒(五年)、桃山白酒(8年),经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俗称塑化剂)超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 5009.271-2016)对白酒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含量要求≤1mg/kg,当事人销售的桃山白酒(五年)实测值为80.66 mg/kg,桃山白酒(8年)实测值为14.08 mg/kg,均已超出标准要求。
我们接到调查处理转办单等相关文件后,立即前往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在前期处置中,我们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两份、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两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我们队位于大东兴隆百货地下一层的白酒经营柜台进行了现场检查,柜台货架上摆放有几十种白酒,其中涉案的桃山白酒(五年 500ml装)6瓶、桃山白酒(8年 500ml装)1瓶,价签显示标识五年的桃山白酒售价108元/瓶、标识8年的桃山白酒售价118元/瓶.据兴隆百货烟酒饮品部主管讲,标识五年的桃山白酒进价88元/瓶、标识8年的桃山白酒进价98元/瓶.该主管还说明大东兴隆百货只是在2014年初进了该两款白酒各一箱(玻璃瓶装 每箱6瓶 每瓶500ml),该两款白酒在大东兴隆销售情况很不好,从2017年初才开始有顾客购买,至我们核查时止,标识五年的桃山白酒尚无人购买,而标识8年的桃山白酒也仅售出5瓶。
现场检查后,我们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上述两款白酒,对于尚存的7瓶桃山白酒先行就地封存。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供货商、生产厂家的有关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把已售出的涉案白酒召回。当事人随即提供了该两款白酒的进货单及售货单,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申明对于涉案白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并不知情,同时表示立即召回已售出的涉案白酒。我们于2017年9月26日对当事人整改的情况进行了复核,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涉案白酒,召回公告已经张贴,但截止目前,还没有涉案白酒被召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的检查情况,当事人销售了塑化剂超标的白酒、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对涉案白酒为不合格产品不知情的事实;
(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三)、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辽宁农垦大厦酒类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四)、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沈阳东润(桃山)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沈阳市法库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五)、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仓单1份、桃山白酒销售数据1份,证实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六)、当事人的产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照片影印件1张,证实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的事实;
(七)、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销售了不合格产品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所售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知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八)、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书1份,证实受委托人可以全权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九)、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受委托人的主体身份的事实。
(十)、责令整改复合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履行了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及召回涉案产品的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以上证据事实表明,当事人销售邻苯二甲酸二丁酯超标白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涉案白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生产厂家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涉案白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含量超标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免予处罚。综上所述,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没收桃山白酒(五年 500ml装)6瓶、桃山白酒(8年 500ml装)1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 沈阳市大东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 沈阳市大东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