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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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6日发表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6]1号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机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序号 | 主体名称 | 负责人 | 地址 | 主体类别 |
1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车光 | 大东区大东路93号 | 行政机关 |
取消大东区工商局、大东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大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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