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新告 字〔 2018 〕 5 号 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经现场检查,该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房屋所有权人为闫洪旗,闫洪旗表示他从未将房证借给他人使用,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相关人员都不认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明。根据执法人员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证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闫洪旗、杨昆共同共有财产,登记日期2016年4月18日,新档案号:6-2-0073983的事实。该《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与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登记网上提交办理的房证手续共有三处不符:当事人网上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是关秀卿,而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是闫洪旗、杨昆;当事人网上申请房屋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而沈阳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情况是共同共有;当事人网上申请房屋登记时间是2016-01-15,而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登记时间是2016-04-18。经与该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电话联系的《电话记录表》1份,证明该公司登记的相关人员均无法接通的事实。调查人员对监护人施彦敏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施彦敏本人出具了情况说明等相关举报材料,证实因同学程云峰以找工作为由,将阎丽梅(智力残疾叁级)带到沈阳市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被他人诱导、欺骗,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贸路19-8号(2-3-1)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采用欺骗手段,欺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记文书上签字,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 拟撤销沈阳云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高勇、刘孟中 联系电话: 8844276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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