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恒威回民食品有限公司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住所和生产地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行为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食药监食罚〔2017〕第生-042号 第1页,共3页
关于沈阳市恒威回民食品有限公司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沈阳市恒威回民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 邮编:110042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号:SC124****04002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修恒阳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210XXX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
投资人:修杰英
2017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许可证上标注的地址是:大东区天后宫路太平桥巷5号,而企业因其他原因搬迁至:大东区吉祥四路153-1号。变更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且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执法人员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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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大东区吉祥四路153-1号进行生产,且仍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变更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改变,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已构成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改变,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从重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种类和在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罚款幅度给予的处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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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
注:本文书应制作三份,第一份随案卷归档,第二份送达给被处罚单位(人),第三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