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创业扶持基金800万元。适用范围:
1、创业就业配比资金;
2、符合三个“优先发展”、2009年1月1日以后创业的补贴和扶持资金;
3、对创业、培训需资金特殊扶持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二条 符合三个“优先发展”要求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创业的现代服务业或在特色各地区内开设的企业、带动就业20人以上的,按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对于软件科技企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企业,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每平米20元,期限一年。
第三条 创业者申请成立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开办资金然3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并从事家庭手工业、小饭桌、家政服务等微利项目,由“皇姑区创业中心”审批。
第四条 对在我区创业者,免费托管档案及人事、劳动事务代办。
第五条 利用具有普惠制培训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职工开展免费培训。
第六条 对创业者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房、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人微言轻创业经营场所。
第七条 对创业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八条 创业所需的窗改门房屋,经房产鉴定部门鉴定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一律免费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创业企业在区管二级以下街路(含二级)室外装修、装饰、搭建临时脚手架,经城管局审批,免收占道费。
第十条 创业企业或失业下岗人员申办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暂不具备运输车辆的,在出具购车承诺后,给予6个月临时许可,待其条件完备后再换发正式许可。
第十一条 对在我区创业,取得优秀成绩的创业者及企业,年终给予不同类型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企业创办残疾人就业基地或是残疾人创办个体杂修、盲人***、餐饮等,视创业企业的规模及安置残疾人的数量提供一定的经营设施。
第十三条 政策解释权归皇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中共皇姑区委员会
皇姑区人民政府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