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元丰永和豆腐坊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第21期),涉及我区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元丰永和豆腐坊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油条,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mg/kg,标准指标应≤100,实测值为421,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一法),生产日期/批号无,为散装商品。
(二)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河所对沈阳市皇姑区元丰永和豆腐坊经营场所于2020年6月12日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有油条在售,但不能确定油条铝含量,受检油条生产数量0.6kg,销售数量0.6k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处字〔2021〕0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涉案产品安全性要求较低;(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一)减轻处罚:10%A-A或5%B-10%B(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前款规定的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倍数(金额)和最高倍数(金额),法律、法规、规章仅对最高罚款倍数(金额)作出规定的,最低倍数(金额)以零计算”,对不能免于处罚,但是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减轻处以人民币5000-50000元的罚款,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100元。。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7日
撰稿人:闫 妍
审核人:梁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