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销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标准要求的酒鬼花生(油炸花生)食品案核查处置报告
2016年04月11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销售的酒鬼花生(油炸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被抽样检验酒鬼花生(油炸花生)的食品生产商: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01月20日,规格型号:150g/袋。2016年05月04日,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G20160006,共检验该批次食品16项。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标准检测,该批样品所检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05月10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函,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袁海静、王新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到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授权委托人朱阳阳,当事人对检验报告进行了接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在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食品售卖区及仓库均未发现生产日期:2016年01月20日,规格型号:150g/袋的酒鬼花生(油炸花生)食品。
2016年05月18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涉嫌销售酒鬼花生(油炸花生)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行为进行核查处置。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授权委托人朱阳阳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经调查得知:
2016年02月10日,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从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生产日期:2016年01月20日,规
格型号:150g/袋的酒鬼花生(油炸花生)食品50袋,截至2016年5月10日止该批次产品已经售出45生产日期:2016年01月20日,规格型号:150g/袋的酒鬼花生(油炸花生)食品袋,库存5袋已经下架作出返厂处理。2016年5月11日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对销售的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6年01月20日,规格型号:150g/袋的酒鬼花生(油炸花生)食品进行了召回公告,截至2016年6月18日未收到该批次被召回食品(消费者返货)。
证据材料有:
1、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号为2016025的核查处置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送达回执;
4、检验报告1份;
5、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 授权委托书1份;
8、 被委托人朱阳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进货查验台账、产品采购单、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单存根(炒货油炸类)、电脑库存台账、情况说明各一份;
10、召回公告(附照片)、情况说明、返厂预约单、电脑返厂记录各一份
11、沈阳市佳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企业执行标准各一份;
综上所述,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中心嫌销售酒鬼花生(油炸花生)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标准要求食品行为,进货查验手续齐全有效,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
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
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不合格/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问题食品,召回不合格/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理部门报告相关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