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沈阳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提出,未履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义务的申请人,自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分为容缺补正、备案管理、豁免审批3种实施方式。申请人办理容缺补正,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至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出具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通知凭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出具决定,送达至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同时履行不予审批报告制有关程序。办理备案管理,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立即作出准予决定并送达至申请人,并转由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符合豁免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在线、打印豁免审批告知承诺凭证,以此为凭证办理其他事项,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提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若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不符合要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准予决定。同时,监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撤销准予决定,纠正申请人不法行为,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未履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义务的申请人,自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邱菊)
编辑: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