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铁东法院执行局执行收回大河酒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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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1日发表
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鞍民一初字第00038号)判决,驳回原告鞍山市铁东区大河酒店要求被告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付扩建费用的诉讼请求。经铁东法院执行局执行于2016年1月7日市国资委已正式接收大河酒店房产,并由专人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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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4:02:5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