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办法(试行)发布施行
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对企业多关心、多引导、多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9月25日,鞍山市出台《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办法(试行)》,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亲”就是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对企业多关心、多引导、多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积极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保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
《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办法(试行)》从完善政商沟通机制、规范政商交往等方面对政商关系做出了刚性规范。“营商会客厅”将让企业家畅所欲言,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8890”平台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并***督办问效。“项目(企业)管家”实现“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一抓到底”。形成“一家企业、一个领导、一个团队、一包到底”的精准包保机制。坚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
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优化政务服务上发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成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比例以及“厅内办”比例和“网上办”比例,针对办事窗口人员建立“好差评”制度,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坚持“新官理旧账”,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解决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将推动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做到政商交往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鞍山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修复政治生态,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引导清廉民企建设,鼓励广大机关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鞍山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推动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既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助力企业发展,又要树牢纪律观念,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做到政商交往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亲”,就是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担当作为,对企业多关心、多引导、多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清”,就是同企业家规范交往、关系清白纯洁,不能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积极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保持洁身自好,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
第五条 政商交往要严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共同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良好政商环境。
第二章 完善政商沟通机制
第六条 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建立党委、政府与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座谈会,通报经济运行情况,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邀请企业家和商(协)会负责人代表参加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开设“营商会客厅”,作为市委、市政府与企业家、商(协)会负责人日常议事交流平台,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承办,每月举行一次活动,与企业家交心,让企业家畅所欲言,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言献策。制定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完善服务企业平台。充分发挥“鞍山企业之家(www.asqyzj.com)”的平台作用,梳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列出惠企政策清单,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在平台统一进行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政策联络员,负责做好对企业的政策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政策宣传解读到位。充分发挥“8890”平台的监督作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并***督办问效。
第八条 建立全周期服务企业机制。当好“项目(企业)管家”,建立覆盖全市的项目(企业)全周期分级帮扶体系,实现“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一抓到底”;按照“只定岗定位定职责,谁站岗站位谁履责”的原则,建立投产运营企业“一家企业、一个领导、一个团队、一包到底”的包保制度,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精准包保机制。
第三章 优化政务服务
第九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涉企服务,为企业项目提供全方位支持,依法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成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比例以及“厅内办”比例和“网上办”比例,针对办事窗口人员建立“好差评”制度,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
第十条 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严惩司法不公、人情案、关系案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认真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强化督查考核,将落实执行惠企政策列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促进政策落地落实。
第十二条 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完善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能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坚决杜绝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
第十三条 坚持“新官理旧账”,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解决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 支持工商联和行业商(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商(协)会在政商关系中的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政商之间的沟通逐渐从企业个体行为走向行业商(协)会的集体行为。优化行业商(协)会结构,加强主导产业的行业商(协)会建设。通过工商联、行业商(协)会积极搭建企业与党委、政府、司法部门、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平台,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
第十五条 坚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从事以下行为:(一)参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企业上市策划、重大项目开工仪式等活动;(二)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以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为主的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四)到企业调研或***服务,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但不许单独指派、专程接送;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但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等;(五)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在各类符合公务接待的场所进行商议;(六)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开展商务活动,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活动;(七)在春节、中秋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走访、慰问在鞍企业和商(协)会;组织鞍商回家座谈会,鼓励鞍商投资建设家乡;(八)在与企业人员交往中,不提倡互赠礼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九)参加其他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但不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在涉企服务中故意刁难、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二)对企业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三)把政策优惠当成熟人的“福利”“红包”,或以政策、纪律为借口把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拒之门外;(四)违规在企业中搭股经商,强制或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向企业违规借贷放贷、揽储揽保、承揽工程;(五)利用职权索取或接受企业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礼金礼品礼卡、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财物;(六)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七)利用职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八)利用职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九)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或未经民营企业允许,公开涉及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十)随意差遣企业法人代表到办公室谈话等;(十一)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规定、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推进清廉民企建设,引导企业和企业家自觉做到:(一)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实情,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交流,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守住法律诚信底线,坚持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不侵权、不踩“红线”;(三)不通过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予企业股份或其他财产、代为理财、安排挂名领薪等方式输送利益,腐蚀、拉拢、围猎干部;(四)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五)不以非法手段或途径影响干部选拔任用、公共决策及公正执行公务;(六)不编造、不利用虚假情况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机关负有监督责任。各党政机关要把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作为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整治为官不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理念,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十九条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加强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引导企业廉洁守法。各级统战部门、工商联要做好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强化廉洁从商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约束,推进行业自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执纪。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服务企业“推拖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廉洁用权、搞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或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失廉惩戒机制。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有行贿记录的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大胆宽容干部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散布谣言、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等行为,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培养宣传先进典型。深入挖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心系家乡、守信重诺的企业家典型,进一步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亲商、重商、安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倡导“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理念,开展“金牌店小二”服务标兵评选活动,深入挖掘服务企业过程中的先进典型,并全面深入宣传报道,营造“服务企业最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