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供暖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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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为确保冬季供暖期间安全生产和供暖质量,市综合执法局房产分局11月1日开始对供暖企业供暖质量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综合执法房产分局将利用一周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31家供热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主要检查供热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的供暖时间及时供热,有无达到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温度。下一步,综合执法房产分局将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供热企业回水温度不达标、对热用户提出测温要求不予测评或认定、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达不到标准;热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私自排放热水,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等行为。
按照《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对擅自放弃供热设施、停止供热的,综合执法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恢复,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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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9:39:1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