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三项待遇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从今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在职人员,其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到120元不等;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到8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另外,此次调整仍然明确了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的最低标准。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元/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870元/月。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三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