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解读
《***关于修改
改革验收管理方式,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已达三分之一以上。新《条例》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强调了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精神,将有力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传统思路的转变,加快扭转“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的被动局面。
改革验收管理方式,是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必然要求。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落实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长期以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责任易被混淆。新《条例》将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由环境保护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使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关系更加顺畅。
改革验收管理方式,是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内在需求。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蹄疾步稳,明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坚持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仍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环境监管不到位、体制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在去年出台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作为重要内容,提出了创新“三同时”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的工作思路。新《条例》对验收管理方式的改革,既是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自身需要,也为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持续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条例》加强了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新《条例》细化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建设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对比修订前的条款,新《条例》在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方面对建设单位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