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讯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问题。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提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宏观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九)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场,推进新能源电站建设;参与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协调解决综合运输问题。
(十)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工作。
(十五)负责联络、协调驻鞍中省直企业工作;负责地方与鞍钢合作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鞍山市工业研究院
3.鞍山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
4.鞍山市盐政管理办公室
5.鞍山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6.鞍山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7.鞍山市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8.鞍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9.鞍山市无线电监测计算站
10.鞍山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11.鞍山市经委信息中心
第二部分 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
第三部分 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住房改革支出等。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收支总预算4***5.2万元。
二、关于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8.0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37.91万元。2015年预算数与2014年实际数比呈下降趋势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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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