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实施意见》(辽民发〔2014〕69号),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印发《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我市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集中解决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党政机关办协会”、“协会办企业”、“行政机关把下放的审批权以各种形式转移到所办协会”问题,集中解决社会组织存在的内部管理混乱、不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备案不及时、财务管理不规范、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等问题,切实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加快推进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开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对象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落实主体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经授权可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指分别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在我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政社不分问题
1、清理人员。凡是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整改,恢复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对因极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的,必须从严审批,按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社会组织全部负责人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已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必须在2014年11月底前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做好新老交替工作。否则,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处理。
2、清理住所。社会组织办公场所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或其它国家机关合署办公。已在同一场所合署办公的,应在2014年11月底前分开。社会组织使用的住所为国有资产的,按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清理资产。社会组织应与业务主管单位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并按照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界定权属。凡社会组织占用国有资产、或党政机关占用社会组织资产的,应于2014年11月底前清退完毕。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单独设立财务账户,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不得直接干涉主管社会组织的财务核算,不得与政府部门、挂靠单位合账或实行所谓财务集中管理。与党政机关合账管理的,必须在2014年11月底前彻底分离,确保其财务独立核算。
4、清理职能。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编委部门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明确界定党政机关管理职能与社会组织服务职能,业务主管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是包办代替。党政机关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把不宜由自身直接承担的服务性职能,通过依法委托、购买等方式移交给社会组织。属于应当转移给社会组织的服务等职能,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违规转移给社会组织行政职能的,一律按照要求清理规范。
5、清理企业。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属社会组织所办企业的发起资格、资产来源、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6、清理收费。坚决取消社会组织与年检、审批、评定、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行为捆绑挂钩的各种收费;禁止依托行政机关收取服务性费用;除按《章程》规定,收取会员缴纳会费以外,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任何其它费用。已经存在收费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所得收入,由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清理整顿管理混乱问题
1、清理年度检查问题。对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其30日内补办年检手续;对拒不补办年检手续的,要给予停止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3年及3年以上拒不参加年检的,要依法组织清算,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或予以撤销。
2、清理换届选举问题。对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或换届选举不报告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并督促其于2014年11月底前进行换届选举,并完善备案手续,对过期3年以上或多届未进行换届选举不进行整改的要坚决予以撤销。
3、清理财务管理问题。对财务管理不规范,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甚至没有开立银行账户或建立财务账目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其于2014年11月底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立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账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并接受财务审计,否则要坚决予以处罚。
4、清理开展活动问题。对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未经审批开展重大活动或超范围活动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坚决予以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予以撤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基本不发挥作用的要依法组织清算,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或予以撤销。
5、清理等级评估问题。对不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或评估达不到1A等级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内部管理混乱、法人治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好的,要督促其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1A等级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和处罚。
6、清理变更备案问题。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负责人、章程、账户、印章、会费标准等事项,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组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业务主管单位要责令其于2014年11月底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年检不予通过,同时要坚决予以处罚。
7、清理双重登记问题。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允许双重登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在编委办登记,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今后一律由编委办按规定进行管理,不需再到民政部门登记、变更和参加年检。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此类社会组织需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四、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边整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扎实推进,尽快取得实效。
(一)调查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1月10日)
针对当前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立即部署,组织所属社会组织进行全面调查整改,同时进行督促检查,并拿出处理意见。相关社会组织应按《章程》规定,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包括国有财产清退,兼职人员办理审批手续,承接职能履行程序,所办企业的整顿。完成全部任务后,填报《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审核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二)审查审核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
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提交的《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审核表》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整顿条件要求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审核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再由社会组织将此表报送市民政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改正。审查审核完成后,业务主管单位填报《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汇总表》,并形成工作总结送交市民政局。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
市民政局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结合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对社会组织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或予以撤销登记等决定。同时,汇总各业务主管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形成全市性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1、开展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圆满完成。今后新设立的社会组织,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
2、依法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把清理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认识,把责任落实到人,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协作,依法依规将上述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政社分离不彻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政社分离后放弃或不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各县(市)区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5、对于未参加清理整顿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说明原因。对清理整顿后所涉及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安排问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到期不能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6、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社会监督,市民政局特设立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分别是:5570191;5570198,联系人:闫玉双;邮箱:lnasngo@163.com。社会各界也可将相关情况举报反映到各业务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