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管低慢小飞行器升放活动
3月9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我市将全面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的管理。
市公安局提醒,升放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除特别批准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保护区域升放。保护区域包括浪头机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政府机关、军事单位、外国使领馆、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要部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等。禁止升放的“低慢小”飞行器,还包括动力伞、热气球、航模、孔明灯等。
同时,持有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进行登记,从事培训、试飞、作业的,应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划设可飞空域、申报飞行计划,方可实施飞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