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200元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6元调整为10.8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是我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上次调整是在2013年7月。我省每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均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一个最低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可直接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