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师生恋律师解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6月1日,国家教育部签发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
《规定》一共8章63条,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起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该《规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新制定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律师有话说!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张红云律师(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 朱沙律师(右)
新《规定》有怎样的意义?
1、教育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最有效、最有意义的重大举措。
2、彰显了学校教育对学生个体的尊重,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
3、明确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新《规定》有哪些亮点内容?
1、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及五类欺凌行为。
《规定》中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和标准,一是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即仅发生于学生之间;二是主观上的故意性,即一方主观系蓄意或恶意;三是后果上的伤害性,即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以上三个标准清晰地将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打闹等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又对具体的欺凌行为作了细化,明确了具体的行为表现,主要为侵犯身体(如殴打、脚踢、掌掴等)、侮辱人格(如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财产(如抢夺、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如孤立他人)、网络诽谤(如散布谣言、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清晰确立了认定欺凌的界限,为后续的追责制度奠下了坚实的基础。
2、明确了教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在以往发生的诸多校园暴力案例中,经常有教职工不积极作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行为。此次《规定》建立了学生欺凌的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即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欺凌时,应当及时干预和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从侧面肯定了教职工在学生欺凌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无论是预防发生还是发生时的主动制止,都可能把伤害结果和影响降至最低。
3、明确了教职工与学生的交往准则。
《规定》中也回应了“师生恋”这一社会热点,明确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红线”,并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明确了实施主体不但是教职工,还包括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并列举了禁止实施的具体性行为,同时还要求校方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全方位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4、建立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教职工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所谓育人先育己,立德先立人,因此把好入口关也尤为重要。对此,《规定》中明确了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及实施其他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保证教职工的整体水平,对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有着重大意义。
规章制度落地后,学校应该怎么做?
规章的出台,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学校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在学校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更多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再小的事情都要谨慎对待,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学校不应是孤立的,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是一个体系,需要全社会的配合,更需要给予教师应有的尊重。
文字:陈阳,编辑: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