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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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
办理单位: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
办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科
办理地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903室
联系电话:65894259、25032466
办理时限:收到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
办理对象:区域内属于本区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单位
办理材料:
申领:
1、《上海市杨浦区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变更:
1、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有关文件或证明;
2、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注销:
1、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有关文件或证明;
2、上海市杨浦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若《收费许可证》丢失应出具单位证明。
办理程序:
申领:
1、收费单位应当于实施收费前20日内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申领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杨浦区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负责人签名后加盖本单位印章,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2、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并通知申领单位领取《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并说明理由。
变更:
1、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应当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经审核符合变更手续的,在收到变更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变更。
注销:
1、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收费项目全部被取消或停止征收的,应当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应当公告作废并注销;
2、经审核符合注销手续的,在收到注销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收费许可证》注销单,并收回《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依据:
1、《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2、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
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公布的取消或停止征收、变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
附:《上海市杨浦区收费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