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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4日发表  

索取号:JF9900000-2021-012发布机构:彭浦镇政府标题:关于印发《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文号:彭府〔2021〕5号主题分类:政策文件/其他成文日期:2021-12-20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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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4:48:07.0

2022-12-24 14:48:07.0

关于印发《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

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细则

2021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和丰富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居民多元化公共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静财规〔2021〕1号)《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2020版)(静地〔2020〕1号)精神,结合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规范原则。准确把握服务需求,围绕需求设计项目。坚持以民为本,从实际出发,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辅助性”的服务供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制度,规范项目购买,避免重复保障、叠加购买。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依法依规,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二)权责明晰原则。厘清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接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三)优胜劣汰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竞争择优和信息公开机制,通过规范化流程确定承接主体,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有效。

(四)注重绩效原则。绩效以受益公众的感受为基准,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注重全过程监管和评估,项目结项和立项以评估结果为参考。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不断扩大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服务的供给效果。

(五)归口管理原则。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由镇政府统筹管理。

二、组织保障

镇政府全面负责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立项申报、组织采购、过程评估、结项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各办公室作为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立项申报、遴选和推荐社会组织、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受镇政府委托,在镇事业办的指导下,组织做好购买服务项目立项评审、***、评估、考核、审计等工作。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当主动配合。

三、 承接主体及服务内容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比较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内控制度;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有相应资质证明);

5、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

6、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违约行为,连续2年年检合格(成立年限不满的除外),信用状况良好;

7、承接购买的服务内容符合其业务范围;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体现公共性、公益性和专业性,主要围绕以下重点领域:

1、民生保障领域,主要回应困难、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需求,以及围绕为老、为小等民生需求和呼声较高的需求;

2、社会治理领域,主要针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及痛点问题;

3、专业服务领域,主要是围绕公共服务需求中涉及专业性技术较强或服务要求较高,政府无法提供的事项;

4、其他领域,其他有相关依据或规定的购买事项。

(三)以下事项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

2)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组织、政府提供的综合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供给的事项;

3)一般常规性单项活动、会议组织、宣传类、培训类、接访类、调研类、监督考核类及基层党建类项目;

4)委托事项的基本要件或其他相关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5)已有政策或财政资金给予保障的项目;

6)已安排社工等政府辅助工作人员承担的工作;

7)委托事项存在高档化、非必需化、非专业化、需求对象少数化和成本扩大化的项目;

8)主体用于编外用人,如:劳动派遣方式、专业社工方式、志愿者方式、公益性岗位方式等用人的项目;

9)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的工作事项和内容

四、 操作规程

(一)项目立项

根据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和区地区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申报要求,结合《静安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和《彭浦镇公益服务项目立项参考标准》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时间上,与区财政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同步实施。镇各办公室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需求,填报《彭浦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合理编制预算。事业办统一汇总,经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规定的年度预算“一上”时间内,由镇政府同时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地区办。上报后,镇各办公室根据“一下”反馈意见,对通过的项目进一步调整、完善并确认项目设计和预算,事业办统一汇总,再次上报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规定的年度预算“二上“申报时间内,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地区办。

(二)项目采购

根据区地区办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每年的12月和次年的5月分两批次组织采购(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调整采购时间和次数)。同时,依据项目金额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规范采购流程。

1、标的金额20万以下且前1年的承接方为同一家机构的原有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定向购买。具体由事业办牵头,集中组织召开购买服务供需双方项目答辩会,邀请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相关领域专家、提出项目需求的各办公室、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拟承接项目社会组织参加,并邀请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联合会审小组办公室(区地区办)有关成员监督指导相关采购活动。答辩会采取各办公室介绍项目需求、拟承接主体汇报项目实施方案、专家提问点评的方式,逐一进行项目答辩,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归档。

2、标的金额20万以下需更换承接方的原有项目或20万以下的新增项目、20万(含2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参与竞争的社会组织原则不少于3家。

3、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根据《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标准2021版》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区采购中心实施,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三)签订合同

1、100万以下的项目,按照规定流程完成采购程序后,由事业办形成《采购结果报告》上报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签订《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

2、100万(含1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规定流程完成采购程序后,由各办公室将拟签订的项目合同报事业办初审,确认后向镇党委会提交,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签订《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

3、与承接主体签订的按照《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经费支付方式、项目完成的验收评估指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镇各办公室依据合同,分三段支付项目经费,分别为合同签订后(拨付总金额的40%-50%)、中期评估后(拨付总金额的30%-40%)以及结项评估、审计结束后(以财务审计结算金额为准)。签订合同的同时,承接方应提交《承诺书》,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4、承接主体需在答辩会后,将专家的意见写入方案,同时填写《项目服务内容更改通知单》,与项目服务方案、答辩会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备案,并作为项目日常监测、结项评估、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履约管理

1、镇政府要严格加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

事业办定期组织购买服务项目例会,建立完善项目沟通机制,为各办公室做好项目的管理监督提供相关支持,做好全过程***管理。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购买服务项目执行进度、日常沟通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季度报表上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协助各办公室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工作,提升社会组织项目执行能力。

2、强化过程监督,推进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规范化管理。由镇各办公室指定一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工作联络员。购买科室对社会组织每季上报的《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计划进度季报表》、《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财务收支季报表》进行质量控制,提出督导意见,每季度填写并向承接方反馈《项目督导记录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监管缺位。各办公室应注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照片、声像等材料收集工作,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由采购科室收集装订并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3、承接主体应建立购买服务台账,主动接受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项目执行中出现内容变更、经费使用调整的,应提前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服务内容更改通知单》,经镇党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接主体应注重过程中相关文字、照片等资料留存。

(五)评价机制

1、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有计划开展中期评估、项目资金审计及结项评估。原则上在项目完成2个月内须完成资金审计和结项评估。

2、在项目中期,采取专家评审会的形式开展中期评估。承接主体撰写并提交《项目中期报告》,采购科室撰写并提交《购买方评价表》,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项目运作、服务满意率、资金管理、组织能力、人力资源、综合效能等进行评价,并由专家组出具《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将作为下一年立项工作依据。根据《中期评估报告》反馈意见,镇各办公室指导承接方修正项目执行计划,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3、项目资金审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原则上在结项评估前完成,作为结项评估的依据。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因承接方主观原因造成任务未完成、账目混乱等问题,结项评估时取消其获评优秀和良好的资格。

4、在结项评估中,50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彭浦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委托运营项目外)由镇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完成结项评估。项目评估小组由财审专家、社会组织领域专家、购买主体等组成。结项评估会前,承接方撰写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镇各办公室撰写并提交《购买方评价表》。评估围绕确定的服务项目指标体系展开,对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总结归纳,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并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形成《彭浦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项目评估报告》;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项目及彭浦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委托运营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5、项目评估、资金审计完成后,如发现存在因承接方主观原因造成任务未完成、账目混乱等问题的,购买主体应依据报告提出的问题,要求承接主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和后续拨款意见上报镇党委会,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决定尾款拨付。

(六)结果运用

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审计结果作为镇政府下一年度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立项、预算安排、承接主体选择等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项目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其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接下一年度服务项目的资格。对于项目评估为合格的,在选择后年度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时需慎重考量。其中,由于客观导致服务期限内计划任务未按时完成的,购买方应敦促承接方继续按合同完成任务后,再行支付项目末期经费;如果是承接方主观原因造成任务未完成、账目混乱等问题,则扣除一定比例的项目末期经费;对于项目评估不合格的,存在因承接方主观原因造成任务未完成、账目混乱等问题的,不予支付项目末期经费,承接方3年内不得参与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若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结项绩效评估结果,对于资金投入与服务产出不匹配、服务对象受益度不高、需求度减弱、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设计不合理的项目,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研,调整下年度的立项申请,对于确实不适合继续实施的项目,则退出下年度立项申请。

五、 附则

(一)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集中立项审批后,各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增或调整项目,经镇党委会议审核同意后,并报区地区办备案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区财政局并按规定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由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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