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JB3301001-2017-003发布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标题:关于印发《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静人社〔2017〕25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7-04-10发布日期: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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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2017年4月24日
静安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提高被征地养老人员保障水平,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彭浦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在册征地养老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公安局、区新闻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彭浦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征地养老人员的具体实施工作,经办服务继续由彭浦镇退养所负责。
第五条 保障待遇组成
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下列项目组成:
(一) 生活费;
(二) 医疗费报销;
(三) 节日补助费;
(四) 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政府发文确认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生活费
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由区经办机构按时足额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
第七条 医疗费报销
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由彭浦镇审核后,由经办机构于次月通过银行或邮局划入帐户。
第八条 节日补助费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根据本市的规定以及本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停止发放生活费,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其家属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为两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专户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加强对资金监督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进行专项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经办服务
区统筹管理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医疗费报销标准、节日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由彭浦镇负责统一受理,明确审核意见,由彭浦镇退养所负责经办服务。
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信息管理,每年由彭浦镇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基本信息整理,核对完成后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