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襄阳吾悦广场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风险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襄阳吾悦广场分公司经营的1个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速溶红枣藕粉(汉川百信藕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克/包*18、4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2-22)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5月5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了检验结果和救济途径,并调取了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相关票据。
当事人表示要申请复检,2023年5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了当事人复检申请,并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3-010)。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检验结果仍然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从深圳捷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30.2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速溶红枣藕粉12袋。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以37.8元/袋的价格向检验机构销售上述速溶红枣藕粉8袋,库存4袋,销售金额302.4元。
2023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再次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收货间退货区货架上检验不合格的4袋速溶红枣藕粉实施了扣押,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襄市监强制〔2023〕14号)。
三、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不合格速溶红枣藕粉4袋(汉川百信藕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克/包*18、4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2-22)。
四、整改情况:湖北永辉中百超市有限公司襄阳吾悦广场分公司针对此次抽检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一是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强管理,更进一步严把采购关、验收关,搞好索证索票;二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三是更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所售商品必须有供应商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方能进场销售,绝不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