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稳产保供、提质增效为主攻方向,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设施农业。深入挖掘存量设施农业生产潜力,支持旧棚区实施改造升级。严格用地监管,规范建设流程,确保项目实施合法依规,有序推进。提高建设标准,提升装备水平,加快设施装备、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集成配套,着力推动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及补助方式
重点支持建设标准高、配套设施齐全的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包括新建高标准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育苗温室小区及老旧温室改造升级项目。对项目投资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及个人)给予补助。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县级根据验收结果据实拨付资金。
(二)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1.新建日光温室:对建成的连片10(含)-50亩、5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1.5万元、2.1万元、2.5万元和3万元。
2.新建冷棚:对建成的连片10(含)-100亩、100(含)-200亩、200亩(含)以上的冷棚小区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0.5万元、0.6万元和0.7万元。
3.新建育苗温室:对建成的连片10亩(含)以上的育苗温室小区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3万元。
4.改造升级温室:对建设5年(不含5年)以上或因灾损毁(棚室墙体、骨架、后坡)达30%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的日光温室主体进行改造提升的,按照投资额30%给予补助,每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
5.基础设施:对上年度已建成连片规模达到50亩(含)以上的温室小区,按照水、电基础设施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小区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100亩、200亩小区按50亩小区折算)。
对于跨年度完成项目,按照完成年度的政策标准执行。
(三)建设标准及配套要求
1.新建标准:
日光温室:日光温室建设标准参照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结构类型,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8米以上,脊高4.6米以上钢架结构,并配备阻燃棉被;
冷棚:冷棚建设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8米以上,脊高2米以上钢架结构;
育苗温室:参照新建日光温室标准建设。
2.改造升级标准:
参照省第三代节能日光温室结构类型,主要结构参数为:跨度7-12米,脊高3-6.5米钢架结构,并配备阻燃棉被。改造升级按照“先批后改”的原则进行,改造升级前项目主体应向所在村、乡镇进行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受损棚室进行现场核实评估,评估结果经村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予以批复,业经批复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和9月15日前,未经评估审核批复的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3.基础设施要求:设施50亩以上的温室小区应配备水、电、路、消防设施、小区封闭围挡、生产垃圾处理堆放场、粪肥堆放场、自动放风、自动卷帘、温湿度控制等配套设施及设备。育苗温室大棚应配备单粒播种机、专业育苗设施、行走式自动化喷淋机等。
4.附属设施要求:单体生产设施面积低于1亩不得建看护房。
5.其他要求
规范用地管理。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沈自然资发〔2021〕71号)规定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可参照执行,应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依据《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0〕70号),对于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种植蔬菜、西甜瓜等种植周期不超过一年的作物)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可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须上图入库,但其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按要求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并上图入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地类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确认,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进行查勘核实和日常监管。
(四) 项目实施及要求
制订方案:各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县级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具体流程:按照“生产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验收确认、第三方复验汇总”等工作流程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验收结果公平公开、信息准确。
前提:做好项目备案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合法依规。未经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当年设施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1、生产主体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生产主体向村委会提出建设申请,并提供(新建、育苗、改造)设施农业(温室、冷棚)建设地块的GPS轨迹电子文件和实地建设前后照片信息(四个方位坐标)及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2、村级审核公示
村委会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分户信息表(村级)》(附表2-1)及公示表(附表3-1),并在村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乡村)》(附表1-1项目村立项申报部分)、《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改造)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乡村)》(附表1-3项目村立项申报部分)及《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汇总表(乡村)》(附表4项目村立项部分),并将附表以及相关照片、证明材料上报至所属乡(镇、街道)。
3、乡级验收确认
乡(镇、街道)是项目验收的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总责。
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申报表、分户表、公示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验收。据实填写《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分户信息表(乡级)》(附表2-2)及公示表(附表3-2),并在乡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乡村)》(附表1-1乡镇验收部分)、《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及验收明细表(县乡)》(附表1-2项目乡镇立项申报部分)、《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改造)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乡村)》(附表1-3乡镇验收部分)、《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改造)申报及验收明细表(县乡)》(附表1-4项目乡镇立项申报部分)及《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汇总表(乡村)》(附表4乡镇验收部分)。并将村、乡附表及相关验收材料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4、第三方复验汇总
10月30日前,由项目建设村、项目建设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完成设施农业初验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村和项目建设乡(镇、街道)分别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申报文本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包括:
(1)法库县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及验收文本;
(2)采集新建设施农业小区建设地块的GPS轨迹电子文件和实地建设前、后照片信息(四个方位坐标);
(3)采集棚室改造前、改造后照片信息(带坐标);
(4)乡(镇、街道)关于2023年设施农业项目验收情况的承诺函。
(5)乡(镇、街道)初验报告。
11月30日前,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据实填写《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及验收明细表(县乡)》(附表1-2第三方验收部分)、《法库县2023年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附表5)、《2023年设施农业(新建)项目验收明细表》(附表5-1)、《2023年设施农业(育苗温室)项目验收明细表》(附表5-2)、《2023年设施农业(改造)项目验收明细表》(附表5-3)。12月30日前,完成设施农业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将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资金兑付
设施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补助资金的兑付。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辽财基【2014】443号)要求,对符合“一卡通”发放条件的,通过涉农补助“一卡通”发放到补助对象账户;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项目实施的,补助资金通过转账(电汇)的方式拨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
(六)资金拨付及使用
1、资金拨付。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造升级的设施农业项目投入生产后,一次性发放全额补助资金。各项目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设施农业项目3年内不得随意拆除、闲置、废弃,否则追缴全部补助资金。此项资金仅用于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的补助。
2、资金使用。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拨至项目单位或个人,不截留、挪用、挤占。
(七)做好档案管理
县、乡两级要加强项目验收、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县级农业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补助资金发放档案,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设施类型、补助面积、补助额度、“一卡通”账号(转账的开户行及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完整。收集保存补助资金发放公示照片(截图)、工作照片、阶段性总结等工作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台账,确保有据可查。
(八)绩效评价
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在资金支出完毕后,对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和违规违纪违法等方面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乡组建设施农业发展推进专班,建立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政策引导,做好服务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把设施农业列入支农惠农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设施农业发展作为切实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宣传引导
县、乡两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和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真正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营造设施农业发展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调度
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生产,确保按建设计划有序推进。
(四)坚持公开透明
县、乡两级项目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做到操作规范、过程透明、标准明确、执行严格。强化项目审计,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
(五)强化资金监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设施农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监督电话:024—871224***
本实施方案自7月8日后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