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发电
发电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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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特提明电 北政办电〔2016〕9号 钦北机发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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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钦北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北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全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6〕1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系列***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二、总体目标
全区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
(一)河流: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1%。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不超过20%。
(二)饮用水水源:2016年底前,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
(三)城市建成区水体: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周边主要排污口的截流工作。
三、污染防治任务
(一)工业污染控制
1. 取缔十小企业
2016年1月开始,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区工信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区发改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内容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不再列出)
2.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等参与)
2016年3月前,分行业开展调研,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现状调查报告。2016年6月前,编制全区技术改造方案,分年度实施技术改造。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区工信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3.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2016年底前,皇马工业集中区、大寺木业产业园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不完成的,市将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园区资格。(区住建局、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指导具备条件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以100%的比例开展现场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参与)
(二)城镇生活污染控制
1.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对全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2.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在2015年生活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普查,2016年12月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的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流工作计划。(区住建局、城监大队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3.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6年底前,还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制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环保钦北分局、农业局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开展畜禽养殖摸底调查。2016年5月前,进一步完善钦江、茅岭江沿岸流域养殖情况摸底排查工作,进行沿岸至和至的分段摸底调查。(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参与)。
科学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制定完成县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以镇域为单元,把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参与)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有意愿、有条件进行达标改造的养殖场(小区),按照环评合格要求,以一场(户)一策方式形成整改建设方案,并进行整改;对没有意愿、没有能力建设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取缔。(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参与)
2.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016年开始,按照自治区农业厅要求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用药,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融合发展。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与防控体系, 推进抗性良种选育与推广。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更为环保的生物粪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在化肥施用强度较大的地区开展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氮磷含量监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区农业局牵头,林业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等参与)
3.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2016年底前,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以镇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水环境风险防控
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防控措施。2016年开始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的环境风险进行排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安监局、皇马工管委参与)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健康风险。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每年对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体中化学物质健康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区卫计局负责)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各镇(街道办)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加强水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重点提高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皇马工管委牵头,环保钦北分局、公安钦北分局、区工信局、民政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 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每年3月前,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十三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工信、环保部门备案。按年度计划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牵头,区住建局等参与)
2. 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2016年,开展《钦北区总体空间布局规划》、《钦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钦北区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定位明确、优势互补的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主要进行城镇建设、工业开发和城镇物流,农业空间主要生产粮食、水果产品和水产品,生态空间作为生态保护、水源涵养和旅游休闲区域。科学规划我区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造纸、制糖等产业环境风险,合理调控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牵头,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在《城市建城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发布后4个月之内,根据市级工作计划,制定我区、镇(街道)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结合综合督查,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对搬迁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政府、企业进行约谈。(区工信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强化城区蓝线管理。2016年开始,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留足河道和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土资源钦北分局、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等参与)
3. 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从2016年起,每年6月前,组织筛选具有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和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和推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重大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区发改局、工信局牵头,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6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并逐年提高。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区住建局、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六)节约水资源
1. 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区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2016年开始,配合市完成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到2020年、2030年等时间节点,并提出严格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选取用水大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公众参与。(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控制开采地下等工作。2016年开展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调查,查明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划定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分布图;建立打井审批、地质灾害评估相关信息共享机制。2016年在水利普查基础上,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并结合取水许可管理,提出加强机井管理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区水利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 提高用水效率
2016年开始,贯彻执行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相关要求。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对各镇(街道办)进行考核。(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2020年前根据广西用水定额地方标准,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日取水量在以上的取用水重点监控企业每3年必须开展一次企业水平衡测试。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区工信局、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住建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强化使用水表的依法检定。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基本完成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水利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快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监控计量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主要取水口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 (区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技术。通过节水农业技术的应用,在旱作农业区自然降水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在精灌区节约灌溉用水20%~30%;在水田灌溉区,亩节水左右。到2020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型灌区渠道防渗配套改造和建筑物配套改造任务。全区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指标要求。全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区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
3. 科学保护水资源
按照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入河排污口管理,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设置审批,强化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结合水利普查成果,补充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掌握重要江河入河排污口布局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2016年,建立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台账。(区水利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
1.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用水总量控制、年度用水计划,依法治水。监督检查用于生活用水的各取用水户的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否按要求落实完成,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2016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确保水源充足和饮水安全。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市区备用水源建设项目纳入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钦北区水利局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检测能力达到42项水质指标以上。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报废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局参与)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镇(街道)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区卫计局、环保钦北分局负责)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根据自治区《2016年广西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方案》要求,监测17个人饮工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高风险指标监测,共39个检测项目。各监测点于枯水期(3月份)和丰水期(8月份)各检测1次。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系统上报。枯水期数据5月份录完,丰水期数据9月份录完。原始资料在本单位归档备查。及时分析全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并将监测信息区政府及卫计局,通报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区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教育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参与)
全市加油站的地下油罐于2016年底前完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任务的50%。(区商务局牵头,区安监局、环保钦北分局参与)
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简易、临时堆放点的整治。(区住建局牵头负责)
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2016年,开展废弃矿井调查,摸清废弃矿井分布、空间形态特征、所处地质环境条件及存在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隐患,查明影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矿井数量,并制定处理(封堵)等方案。(国土资源钦北分局、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参与)
2.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配合市相关单位开展钦江总氮总量控制相关工作。(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等参与)
3.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证核发工作,依法核发养殖证,实行持证养殖,依法清理不符合养殖规划规定的养殖设施和养殖活动。(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2016年开始,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环保钦北分局、区工信局负责)。监控评估水源地(环保钦北分局负责)、农产品种植区(区农业局负责)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风险。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启动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监测。(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钦北分局负责)
4. 整治城区黑臭水体
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区住建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区水利局参与)
2016年,主要以控源截污、垃圾清理为治理黑臭水体的主要手段,通过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消灭沿河排污口、河面大面积漂浮物及沿岸垃圾。(区住建局、水利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街道办事处等配合)
5.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水体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进行有效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区林业局牵头,区财政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滨河(湖)海岸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区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区水利局、环保钦北分局等参与)
四、制度措施建设
(一)提升环境监控执法能力
1. 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
配合市完成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制度。(区法制办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 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各地每半年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半年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钦北分局牵头负责,公安钦北分局等参与)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日常联动执法相关制度以及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专题会商和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各地案件移送、受理等情况的月调度机制。不定期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挂牌督办,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工信局、公安钦北分局、法制办、编委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环保钦北分局牵头负责,公安钦北分局参与)
3. 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跨行区域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发改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住建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逐步提升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源现场检查的技能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能力,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对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环保钦北分局、编委办牵头负责)
(二)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钦江西断面制定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级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参与)
2.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新增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等参与)
(三)开展水环境保护创新实践
1.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 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部署,支持在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中深入开展相关技术的研发。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3.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123410绿色化发展战略,加强环保行业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节水、治污和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等项目建设,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区发改局牵头,区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进行支持,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区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区工信局、科技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1.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备案。(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农业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保钦北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皇马工管委参与)
4.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辖区水环境状况。(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卫计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参与)
5. 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邀请公众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求,加强举报案件查处的同时加强反馈沟通与信息公开,开通微信平台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对信访案件及时转办、交办,并按期督办,对超期办理的单位予以通报。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保钦北分局负责)
6.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教育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保障机制
1. 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根据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部署,组织力量,深入调研,研究制定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物价局牵头,区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在2016年底前,完善全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区物价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内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项目进口的设备,或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免征相关税款。(区国税局、地税局、区财政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2. 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区发改局、财政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及市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拓宽筹资渠道,整合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相关资金、水利相关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3. 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全市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2016年,组织申报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资金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示范。组织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项目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债券,争取信贷支持。(区发改局牵头,区工信局、财政局、环保钦北分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金融。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钦州市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切实落实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积极推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区发改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等参与)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水资源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能力。2016年底前,全区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危企业100%投保。(钦州市保险协会、环保钦北分局牵头)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探索采取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本市区域内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财政资金,加大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区财政局、发改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等参与)
4.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根据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各镇(街道)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发改局牵头,环保钦北分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参与)
5. 加强督查问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街道),约谈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与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钦北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