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行为的通知
各省管社会组织: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管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重申以下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按照核准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履行内部程序,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机关备案。
二、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政治关,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监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三、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假借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职务(包括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职务)等进行虚假宣传。
四、各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