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绵竹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转发银保监会等4部委精神,为认真贯彻******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特制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金融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扶持到户的原则
把提高脱贫户、监测对象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
(二)信用借贷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建立脱贫户、监测对象个人信用档案。完善脱贫户、监测对象联保制度,使脱贫户、监测对象得到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
(三)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脱贫户、监测对象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四)尊重脱贫户、监测对象主体地位的原则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脱贫户、监测对象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实行脱贫户、监测对象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不能侵占脱贫户、监测对象的权益。
三、实施范围
在全市12个农业镇(街道)有脱贫户的村,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贷款对象
绵竹市辖区内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就业创业潜质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二)贷款用途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原则上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贷,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合作金融机构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由在我市农村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绵竹市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绵竹支行承担。
六、支持措施
(一)安排贷款财政贴息
统筹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给予贴息支持。按金融机构与脱贫户合同约定的贷款基准年利率给予贴息。
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相关部门再将贴息资金分期拨付给脱贫户。对于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在脱贫户、监测对象还本付息后发放100%的贴息;对于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在脱贫户、监测对象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1年期后发放当年的贴息,剩余贴息在脱贫户、监测对象还本付息后全额发放。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二)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用于补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基金规模根据合作银行小额脱贫人口贷款发放情况,按照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比例补充。基金存入贷款发放银行,贷款发放银行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投放贷款。
(三)贷款损失补偿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实行政府、银行共同分担的原则。当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由设立的分险基金承担其中70%,其余30%由合作银行承担并继续追偿。追偿回来的资金仍按照7∶3比例进行分摊,70%应当返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
(四)信用评定
在脱贫户、监测对象中广泛开展“信用户”创建活动,开展信用评定工作。
(五)落实金融配套政策
承贷银行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监测和贷后管理,保证贷款安全。人民银行绵竹支行加强指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逐步提高支农再贷款引导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比重。银监办适当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的监管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市财政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和相关需求,足额安排脱贫人口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市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健全脱贫户、监测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七、工作程序
(一)信用评定
按照“分片包干、整村推进”原则,由相关承贷银行及村评定小组对脱贫户、监测对象进行评级、授信,并向社会公示。
(二)贷款申请、发放和偿还
1.脱贫户、监测对象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村风控小组审核,由组长签字并加盖村委会的章;
3.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贷款人是否为脱贫户、监测对象、贷款用途是否真实,由镇(街道)脱贫攻坚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4.贷款脱贫户、监测对象夫妻双方签字后,将申请表交承贷银行,由客户经理录入系统、报送授信部审查审批;
5.审批通过后由承贷银行业务人员将申请表交由市乡村振兴局审核盖章;
6.市乡村振兴局审核盖章后承贷银行进行贷款发放;
7.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三)贴息
承贷银行提供贴息花名册,报人民银行绵竹市支行审核,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审核结果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发放给脱贫户、监测对象的银行账户中。
(四)坏账认定
1.由经办行向贷款逾期脱贫户、监测对象进行催收,向村风控小组提供催收证明材料;
2.村风控小组对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原因进行逐户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后报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复核;
4.各镇(街道)对经村风控小组审核上报的贷款逾期户名单和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对审定的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和逾期对象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5.各镇(街道)在审定公示后将贷款逾期名单和逾期证明材料汇总上报市乡村振兴局;
6.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组成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坏账损失认定工作组,对各镇(街道)上报的逾期对象名单和逾期证明材料进行审定确认,经审定确认后的逾期贷款认定为坏账损失。
7.坏账损失确认后由脱贫人口小额信用贷款分险基金和签约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五)风险补偿
当贷款脱贫户、监测对象没有偿还能力,出现贷款损失,先启动政府设立的分险基金补偿,剩余部分由承贷银行承担并继续追偿。
八、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办、人行绵竹支行、市农商银行、市邮储银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局,并安排具有一定金融和财务知识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乡镇、村、银行成立信用审核小组和风控小组,形成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和机构协调联动的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格局。
(二)建立综合服务平台
在开展小额扶贫贷款业务前,市乡村振兴局、人行绵竹支行、合作银行要对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审,重点对市、镇(街道)、村开展小额贷款的机构建设和人员设置等情况、重点支持产业的发展情况、地方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落实情况、激励约束机制、当年预计贷款需求等进行分析评价。
(三)建立统计分析机制
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人行绵竹支行、镇(街道)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经济档案,记载贷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
(四)加强监督管理
贷款发放后,市、镇(街道)、村要协助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金融办、人行绵竹支行等部门要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定期检查,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推荐发放人情贷款以及违规使用贷款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银行要加强贷款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各镇(街道)要对取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在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保证金融服务的公信力。对采取欺骗隐瞒获取信用凭证、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脱贫户,取消其信用户称号。建立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黑名单,将存在恶意欺诈和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建立公检法联合追讨机制。定期发布黑名单,对黑名单所列人员,不再予以贷款和承保。
(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文件
脱贫户评级授信、贷款贴息、分险基金的筹措投入和使用管理要另行制定详细操作办法和程序。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