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反馈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逐渐增多,但在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允许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况下,我局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未作统一规定。车辆保管场(点)随意确定收费标准,是不符合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的。
由于停车场 (点)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市区各路段收费标准不一,市民反映大投诉多,希望物价部门出台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2009年底,自治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为了配合南宁市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规范管理,我局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于2010年4月21日依法召开了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听证会,23日又举行了网上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对我局提交的两个收费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我局吸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按照体现社会公益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考虑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和经营者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作如下反馈。
一、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
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实行全市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是适应我市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道路交通建设以及市民出行车辆停放保管需求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改善交通状况,积极引导停车服务业经营规范化,对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保管点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减少车辆被盗风险;
(二)认为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三)希望在学校、农贸市场、医院、邮局等公共事业性场所实行短时免费停车;
(四)认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停放保管行业的发展;
(五)希望建立电动自行车保险保障制度、索票制度,设立赔偿互助基金,解决丢车赔付问题;
(六)解决上班族等长期固定停车人群停放保管收费问题;
(七)希望完善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
二、对听证参加人意见的处理情况
我局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归纳分析,对合理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一些实施条件不成熟的意见将作进一步研究:
(一)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认为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意见,我局认为,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认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停放保管行业的发展”的意见,我局认为,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主要采取传统的人工看管模式,停放保管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工费用支出,而车辆丢失主要是停车保管问题,经营者应设法提高保管水平,增强防盗能力,因此,车辆丢失不应由车主埋单,赔偿费不应列入经营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时未予采纳。
(三)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希望在学校、农贸市场、医院、邮局等公共事业性场所实行短时免费停车”的建议,我局认为,目前市内各停车点均未具备计时的硬件设施及管理条件,无法做到短时免费停车;但我局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鼓励车辆停放保管场(点)设置免费停车区域,同时将与相关部门积极反映,建议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地段逐步设立免费停车场点。
(四)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关于设立电动自行车保险保障制度”的建议,我局认为,电动自行车保险是一种商业险种,目前在现有条件下设立这一险种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制定本次电动自行车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政策中,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中未包含保险费用,车辆丢失由停车保管员与车主协商赔偿,制定收费标准时未予采纳,待以后条件成熟后予以考虑。
(五)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以及建立电动自行车索票制度、设立赔偿互助基金”的建议,我局认为,这些措施不属于定价范畴,制定收费标准时未予采纳。
(六)对听证参加人提出“解决上班族等长期固定停车人群停放保管收费问题”,我局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对在同一地点长期停放保管的车辆收费,可执行月票收费标准,并明确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停放保管服务月票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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