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202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22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崇左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崇左市202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卜利村那浪、新村经济联合社(详见***)。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本公告征收范围的土地将列入崇左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作为成片开发用地。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共征收集体土地0.7850公顷,涉及卜利村那浪、新村经济联合社0.7850公顷(其中旱地0.4423公顷、果园0.0653公顷、沟渠0.0076公顷,其他草地0.2663公顷,裸地0.003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0〕4号),本批次用地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 | 面 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那浪、新村经济联合社 | 0.5152 | 0.0000 | 0.2698 | 55.2000 | 0 | 22.08 |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江州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崇政函〔2020〕60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崇左市江州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崇政函〔2020〕6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11日,登记地点为江州区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771-7835993。
八、如对本公告涉及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2021年第二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