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水务局关于遴选201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科技示范户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的通知
陵水字[2016]54号
陵川县水务局
关于遴选201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科技示范户、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的
通 知
各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户:
陵川县201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已经启动,目前开始遴选我县的科技示范户、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根据晋水渔[2014]165号文件印发的《山西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科技示范户和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请符合条件的各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养殖户积极申报,于6月30日以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我们将按照“公正公开、自愿申报、严格审核、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示范户和示范基地。
***:《山西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科技示范户和科技试验示范基地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陵川县水务局
2016年6月12日
山西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
建设补助项目科技示范户和科技
试验示范基地遴选和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和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试验示范基地”)遴选,加强示范户和示范基地管理,真正发挥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取得实效,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示范户和示范基地进行遴选、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条 按照“公正公开、自愿申报、严格审核、择优遴选”的原则遴选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
第四条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可持续”的原则培育和建设试验示范基地。
第五条 按照“客观公正、严肃认真、择优递补”的原则,对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二、遴选条件
第六条 示范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投诉、曝光及负面报道,产地环境状况良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无使用禁用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三)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年水产品总产量300-500吨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户面积20亩以上,流水养殖方式每户面积1000m2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10吨以上);年总产量500-1000吨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户面积30亩以上,流水养殖方式每户面积1500m2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吨以上);年总产量1000-2000吨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户面积50亩以上,流水养殖方式每户面积2000m2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40吨以上);年总产量2000吨以上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户面积8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80吨以上);
(四)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与项目县确定的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相一致;
(五)乐于助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优于周边其他养殖户;
(六)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效果,具有示范带动周边5—10个渔户的能力。
第七条 试验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近五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投诉、曝光及负面报道,产地环境状况良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无使用禁用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三)获得省级以上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或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区)或水产原良种场等资格或称号;
(四)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年水产品总产量300-500吨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50亩以上,流水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2000m2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40吨以上);年总产量500-1000吨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80亩以上,流水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2500m2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70吨以上);年总产量1000-2000吨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130亩以上,流水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3000m2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100吨以上);年总产量2000吨以上的县,池塘养殖方式每个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水产品年产量200吨以上);
(五)与省级以上渔业科研、推广、大专院校或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等技术依托单位签订长期技术协作协议;
(六)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与项目县确定的主推技术和主导品种相一致;
(七)场所相对固定,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明显优于项目县其他水产养殖单位(户),对项目县渔业能起到明显的试验、示范和带动效应;
(八)具备成为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试验示范基地,渔业新技术集成组装配套示范基地,基层渔技人员、水产养殖大户和渔民科技培训基地,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的能力。
第八条 纳入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养殖单位,不再参加示范户的遴选。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良种繁育场、涉渔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水产养殖大户参与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
三、遴选程序
第十条 项目县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照不超过本县养殖户总数30%的比例遴选和确定示范户(优先遴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并遴选和建设1-2个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通知本县符合遴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愿申报;
(二)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三)项目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及基本信息报送所在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省水利厅渔业局进行核备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项目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印发;
(四)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与遴选确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签订技术指导服务合同,试验示范基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技术指导员与与遴选确定的示范户签订技术指导服务合同,示范户按照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申请示范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县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渔业科技示范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
(二)有效的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还需提供完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近三年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水质检验报告(或产地环境评价报告)复印件;
(四)近三年水产养殖生产情况、经营状况、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五)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
(六)场区生产布局示意图;
(七)其他需附报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试验示范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县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
(二)有效的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还需提供完备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近五年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水质检验报告(或产地环境评价报告)复印件;
(四)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协作协议复印件;
(五)近五年水产养殖生产情况、经营状况,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的实施方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
(七)场区生产布局示意图;
(八)其他需附报的材料。
四、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示范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项目规定标准的物化补助;
(二)优先获得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新模式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服务;
(三)优先接受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对技术指导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六)享受其他有关奖励性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示范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带头推广使用项目县推介发布的渔业主推技术、主导品种,带头试验示范渔业新品种、新技术以及新机具、新模式;
(二)积极配合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
(三)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学习;
(四)热情帮助周边渔户,积极传授养殖技术和经验;
(五)按要求认真规范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
(六)主动接受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试验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项目规定标准的物化补助;
(二)优先承担有关渔业科研、教学、推广等课题和项目;
(三)优先安排与省级以上渔业科研、推广、大专院校或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进行对接;
(四)优先获得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新模式的相关政策和信息服务;
(五)优先接受科技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对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八)享受其他有关奖励性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试验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制定年度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有关项目运行档案;
(二)主动承担并积极开展渔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新模式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培训任务;
(三)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积极配合项目专家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参加省、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并承担周边养殖户的科技培训任务;
(五)积极为周边渔户传授养殖技术和经验,并主动热情为周边渔户提供苗种、饲料、渔药、销售等方面的帮助;
(六)尽可能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七)主动接受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的规定标准落实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物化补助及其他有关奖励性政策,并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实行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制度。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绩效管理考核档案,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采取多方考评和综合评比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评比打分实行百分制。
第二十一条 示范户由项目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实行县级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员及项目区渔户三方考评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是否和项目县确定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一致,参加培训学习的次数,《科技示范户手册》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示范带动周边渔户的数量,帮助服务周边渔户情况,物化补助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有投诉、曝光、负面报道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技术指导员和周边渔户对其的满意度等。
第二十二条 试验示范基地由项目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实行县级主管部门、专家及示范户三方考评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年度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质量,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是否和项目县确定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一致,参加培训学习的次数,培训周边渔户的数量和质量,帮助服务周边渔户情况,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物化补助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有投诉、曝光、负面报道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专家和周边渔户对其的满意度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技术试验示范有关工作情况进行备案记录,为绩效考核提供重要的实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有投诉、曝光、负面报道情况的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一次扣10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次扣20分;对在执行项目试验示范任务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项目运行出现严重问题,或给项目县和项目区渔户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适当增加下一年度项目物化补助比例,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户或试验示范基地资格,直至整改到位方可重新申报。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